身高差1.1公分遭退訓!她當不了消防員怒提告 法院改判敗訴確定

陳姓女子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但受訓時檢測身高未達160公分差1.1公分遭退訓而提告,最高行政法院逆轉改判陳女敗訴。(本報資料照片)

2018年陳姓女子消防警察特考錄取,但受訓時檢測身高未達160公分差1.1公分遭退訓,她提告請求撤銷公務員保訓會的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她勝訴,但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消防警察之女性要求身高160公分以上,該標準具有合理性,逆轉改判陳女敗訴。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消防警察工作勤務態樣危險而複雜多變,各式應勤裝備、器具均有一定之長度及標準化規格,消防人員分派至消防機關服務,須服膺各項救災、救難勤務,及時有效操作各項器材及設備,完成任務。

合議庭指出,考試院就法律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法規命令關於體格檢查合格標準之裁量,有形成的空間範圍,依其固有權限,本於其專業就身高設定多少公分爲合格,對將來可能任消防警察之女性要求身高160公分以上,該標準具有合理性,核無濫用裁量,自屬合法。

最高行政法院認爲,原判決認爲這些規定違反平等原則及比例原則,有適用法規不當之違背法令,廢棄原判決,並駁回陳女在第一審之訴,陳女仍遭廢止受訓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