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報考消防身高差1.1公分遭退訓 法官認定違憲

陳女考上消防特考卻因身高差1.1公分遭退訓,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定該規定違憲,判陳女勝訴。(黃捷攝)

陳女報考2018年消防警察特考獲錄取,隔年1月受教訓時,檢測身高爲158.9公分,不足非原住民女性身高標準160公分,因此遭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廢止受訓資格。陳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違反憲法平等、比例原則,判陳女勝訴,可上訴。

北高行指出,考試規定應符合平等、比例原則,另依司法院釋字第760、626號解釋意旨,對於非人力所能控制、改變的身高等生理條件,對人民公職形成差別待遇,應採嚴格審查標準,判斷與工作內容是否存在實質關聯性。

北高行認爲,保訓會、考選部、消防署限制身高標準的理由中,僅消防器材設備操作、緊急救災、救護效能部分,屬重要公益;其餘爲節省國家財政訓練資源等,均不屬重要公益,不得作爲身高差別待遇的正當理由。

判決指出,該考試身高標準沿用以往警、消尚未分立時的規定,消防勤務與警察有別,不能以警察身高需求作爲消防考選標準,考選部、消防署也提不出科學證明佐證身高標準影響救災效能,何況有其他國家、地區消防人員不設身高限制,顯見消防勤務與身高欠缺實質關聯。

判決並指,只要調整消防車輛、器材,或採用其他輔助設備,就能克服身高不足的問題,且能安排其他消防任務給身高較低者,不致影響整體救災效能,且內政部建議降低消防身高標準3公分,故認定保訓會因陳女身高差1.1公分就將她退訓,違反比例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