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病錢被騙光遭趕回臺灣很悽慘 孩子也都不想養再婚爸
生病錢被騙光後就遭趕回臺灣,孩子也都不想養這個再婚爸。(示意圖、與本案無關/AI生成)
男子阿國(化名)被孩子指控,在他9歲前多由祖母照顧,之後父母離婚,並約定由母親監護,父親未曾給付扶養費,也未探視且毫無關心聞問,無正當理由未負保護教養之責。另外,他的其他手足之前已對父親提出免除扶養義務聲請,並經法院准許,因此他也依法請求免除法定扶養義務。
法院審理,阿國承認,離婚前沒有拿錢給孩子的母親用以扶養,就孩子的主張均不爭執,並同意免除扶養義務的請求。法官認,民法第1114條第1款規定,直系血親相互間,互負扶養之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由負扶養義務者負擔扶養義務顯失公平,負扶養義務者得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
一、對負扶養義務者、其配偶或直系血親故意爲虐待、重大侮辱或其他身體、精神上之不法侵害行爲;二、對負扶養義務者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受扶養權利者對負扶養義務者有前項各款行爲之一,且情節重大者,法院得免除其扶養義務,民法第1118條之1第1項、第2項亦定有明文。
阿國的侄子到庭證稱,就他的印象,阿國的孩子與其母親,是住在他們家隔壁,阿國並沒有在工作,還有與前妻生2個孩子,當時3個子女住在一起,都是由祖母照顧,阿國就去大陸了,而且在大陸還另有婚姻、沒有生育子女,後來在大陸因爲生病,加上錢也被騙光,就被趕回來臺灣。
法官考量,阿國依法對孩子本負有扶養義務,但自孩子年幼時起,就未照顧也未給付扶養費,離婚後也無探視、關心之舉,毫無親情上的聯繫,足認阿國確有忽視孩子成長階段受扶養的各種需求。
法官審酌,阿國過往對於孩子疏於保護、教養,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且情節重大。日前依法判決,阿國的孩子請求免除扶養義務,洵屬有據,應予准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