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緊急破案爲大 警自掏1萬5000元買證物
▲派出所所長張淵瑜因情勢所逼,自掏腰包買下可能是贓物的金項鍊。(示意圖/與本案無關/東森新聞)
臺東池上派出所所長張淵瑜,偵辦一起9月底發生的搶案時,在銀樓找到被搶金項鍊,卻因爲證物熔解在即,時間緊迫,只好自掏腰包1 萬5000元新臺幣買下項鍊。當嫌犯終於被逮捕歸案,項鍊也歸還被害人時,張淵瑜的錢卻也泡湯了。
臺東縣池上鄉9月底發生搶案,嫌犯佯裝向攤販的婦女購買香菇,趁着婦女分裝香菇時,下手搶走婦人脖子上價值新臺幣2萬5000元、5錢重的金項鍊。警方獲報後,研判歹徒應該會找附近的銀樓銷贓,因而兵分二路前往臺東、花蓮市的銀樓查訪,果真在臺東市一家銀樓發現被搶的金項鍊。
張淵瑜發現後,立即將項鍊拍照傳給被害人,但被害人卻無法從相片中指認。由於無法直接證明項鍊就是贓物,而銀樓隔日就要將項鍊熔成金塊,情急之下,爲了保存證物,向楊姓法官借了新臺幣1萬5000元先行買下項鍊。
檢方訊問後,嫌犯眼見鐵證如山只好認罪,而金項鍊也終於物歸原主。而張淵瑜事後主動把借款1萬5000歸還法官,纔想到這1萬5000元變成自掏腰包,到底該向誰索討?
熟悉民法的法官指出,民法第949條,對盜贓遺失物有回覆請求權的規定,在本案中,無論是項鍊失主還是張淵瑜,都可以請求當鋪業者返還項鍊或購買價金,至於當鋪業者,就再去跟被告求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