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媒金分離未溯既往的鬼胎

立委透過法律制訂赤裸裸地進行歧視,如此差別待遇,不僅違反憲法平等權原則,更加凸顯政客不堪聞問的各懷鬼胎(圖爲初審時NCC主委石世豪與立委們討論的情形資料照片)。

立法院審理中《媒體壟斷防制及多元維護法》草案規定媒金分離」,禁止金融機構及其負責人經營媒體、擔任董、監事經理人或控制人事財務及業務。但就「媒金分離」條款應否溯及既往,朝野立委宥於黨派偏見及政商利益,提出各種除外豁免的條款,保障「既有業者」不受規範。立委透過法律制訂赤裸裸地進行歧視,如此差別待遇,不僅違反憲法平等權的原則,更加凸顯政客不堪聞問的各懷鬼胎(圖爲初審時NCC主委石世豪與立委們討論的情形,資料照片)。迄今爲止,論者均將爭議焦點集中於「媒金分離」應否溯及既往?這種看法,顯然是基於「溯及既往」法律概念的錯誤理解,以致於馮京當成馬涼雞同鴨講,應予辨正。

民國八十六年三月制訂之《菸害防制法》規定:「煙品所含之尼古丁及焦油含量,應以中文標示於煙品容器上。」衛生機關乃於八十七年一月據以裁罰,因此煙品代理業者聲請釋憲,業者主張市場既有之煙品,早於該法「制定前」即已流通市面,衛生機關據此裁罰顯然溯及既往。法官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認爲:「新訂生效法規,對於法規生效前『已發生事件』,原則上不得適用,是謂法律適用上之不溯既往原則。…菸害防制法…規定之煙品標示義務及責任,僅適用於該法公佈施行後之煙品標示事件,並未規定煙品業者於該法施行前亦有標示義務,無法律溯及適用情形,自難謂因法律溯及適用而侵害人民財產權。」

至於市場既有煙品之衝擊,法律上應該如何救濟?大法官釋字第五七七號解釋理由認爲:「惟對該法施行前,已進入銷售通路,尚未售出之煙品,如亦要求須於該法施行時已履行完畢法定標示義務,勢必對煙品業者造成不可預期之財產權損害,故爲保障人民之信賴利益,立法者對於此種煙品,則有制定過渡條款之義務。」因爲《菸害防制法》規定「本法自公佈後六個月施行」,此項過渡條款「使煙品業者對於該法制定生效前已進入銷售通路之煙品,得及時就其法定標示義務預作準備,不致因法律變更而立即遭受不利益,而六個月期限,亦尚不致使維護國民健康之立法目的難以實現,此項過渡期間之規定,符合法治國家信賴保護原則之要求。」

換句話說,除非法律制定系就過去「已發生事件」予以適用,纔有溯及既往之疑慮;否則法律制定針對未來「將發生事件」,縱使造成社會生活「既有秩序」之影響,仍非溯及既往,並無違憲疑義。但是,法律雖非溯及既往,如果涉及「信賴保護」,立法者仍應採取合理補救措施,加以保障。而所謂的「合理措施」就是制定過渡條款,一旦過渡條款期間屆滿,無論既有業者或是新進競爭,均應一體適用!

從法律觀點來看,如火如荼的反媒體壟斷運動,一方面義正詞嚴的要求消滅可能形成的媒金巨獸,一方面卻對既存的媒金巨獸視若無睹,反而備加呵護,豈是事理之平?其間若非出於既定成見的偏執,如何自圓其說?

其實「反壟斷」的概念在《公平交易法》早有具體規範,但是反壟斷的目的是保障「競爭(competition)」,而不是保障「競爭者(competitor)」!這是「反壟斷」的ABC,毋庸贅言。如果採取除外豁免條款保障「既有業者」,卻仍大言不慚的「反壟斷」,實在令人匪夷所思。就像日前《會計法》的偷渡修法,獨厚民意代表大學教授一樣,那是利用法律包裝的特權,毫無公平正義可言。

「你好大,我好怕!」這是社會運動的激情口號;「你好笨,我更怕!」纔是公共政策的判斷標準。總而言之,法律必須一體適用,倘若涉及「信賴保護」,則應制訂過渡條款以資救濟。這和法律「溯及既往」與否根本無關,張飛岳飛關公戰秦瓊,亂扯一通。

上述法律層面的思考,是對於立法政策的公開辯證。在網路通訊蓬勃發展的資訊時代,「知識」是無法壟斷的,如果你真的用功的話!(作者爲臺中地方法院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