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2】臺灣「偵查保密令」獨步全球 防企業秘密二度外泄
臺灣企業營業秘密外泄頻傳,但業者擔憂若報警處理,企業秘密在檢警偵辦過程中是否會二度外泄?昨(10)日在蘇位榮主持的《行動法庭》,曾偵辦臺積電、聯發科營業秘密案件的劉怡君檢察官表示,於今年1月15日修正通過的《營業秘密法》,增訂「偵查保密令」新制,由檢察官核發保密令,要求所有參與偵查程序的人都有保密義務,違反者將因「侵害或妨礙司法公正性」的罪產生刑事責任。「這個立法也算是全球獨步,這是臺灣的創舉!」
企業告越多 增加秘密外泄風險
劉怡君檢察官觀察道,在高科技業,業者確實擔心在偵審過程中,企業秘密會二度外泄。
劉怡君解釋,「(企業)很在意、擔心他的營業秘密,反而在偵查程序、審判程序,越泄越寬、越泄越多!」當營業秘密案進入偵查和審判系統後,證據必須攤開給被告,讓對方知道企業要告的事項爲何,追訴範圍多大,審理過程中需要進行攻擊防禦的流程,被告的程序權益也需要被保障。而企業也會擔心,當證據一攤出來,不只是被告看到,若律師是競爭對手派來的人,只會使秘密越泄越大。
因此近幾年法務部在座談會場合,會跟業界宣導,在追訴營業秘密的案件時,不見得要把打擊範圍打得很大,「因爲你打得越大,就表示你在審理跟偵查程序中,你要拿出來給人家看的東西越多,因爲人家要知道你要告訴什麼、追訴什麼?」
劉怡君提醒,企業在風險控制上,需注意在訴訟程序要追訴到什麼程度,舉證上會比較容易?以及企業要揭露多少資訊給對造,都需要由整個團隊做專業評估,才能儘量在訴訟程序中,降低二次外泄的風險。例如臺積電在爆發營業秘密案之後,就派出「很完整的專業團隊」做處理。
「偵查保密令」避免營業秘密二度外泄
爲了避免營業秘密在偵審過程中外泄,臺灣高等檢察署在2016年也修訂檢察機關辦案注意事項,並跟法務部檢察司討論,有哪些要點需要修正,跟檢察官宣導偵辦營業秘密案件的注意事項。
而《營業秘密法》新制亦於今年1月15日施行,在第14-1條至14-4條增訂「偵查保密令」相關規範。
草擬法案的黃致中檢察官說明,依據新法規定,檢察官在偵辦過程中,如果認爲有必要將涉及營業秘密的卷證資料,讓第三人、被告或告訴人接觸時,檢察官可以對那些接觸的人核發偵查保密令,使違反守秘義務的人,要負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及最重100萬元的罰金。
營業秘密須出示給第三人 避免檢察官誤判
黃致中檢察官解釋說,在實務上,檢察官有時無法判斷,搜索扣押的資料,是否有告訴人的營業秘密,會找告訴人來辨識。而此時就會面臨,被告會顧慮告訴人接觸到自己的營業秘密,而有所抗拒。另外,告訴人爲了說明爲何那些資料是營業秘密,會需要揭示更多秘密給檢察官,甚至給被告或第三人,而使原告擔心提告後,更多秘密外泄的狀況。
▲ 黃致中檢察官曾參與《營業秘密法》「偵查保密令」相關規定之草擬過程。(圖/行動法庭攝)
檢察官劉怡君也補充說,檢察官在實務上,常面臨很大的專業落差,例如在高科技的案件,接觸到生技、半導體或化工領域的資料,資料全都是英文,而被告和告訴人在解釋時,也夾雜一堆英文。檢察官每個英文單字都聽得懂,但加起來以後就「通通不知道他在講什麼」。
此外,檢察官在搜索扣押時,也常面臨被告的資料,有新舊公司的營業秘密混雜的狀況。檢察官無法判斷,扣押回來的資料,是否屬於被害人的資訊,還是被告在新公司研發的資訊?「整個都通通混淆在一起!」因此檢察官有時在偵查過程中,會需要出示資料,讓雙方做辨識,但被告會顧慮,他新研發的東西爲何檢察官要拿給舊東家看?
劉怡君分析說,其實《營業秘密法》增訂的「偵查保密令」,源自同法第9條保密義務。但政府透過這次修法,期望不僅是維護被告的程序權利,也能幫助檢察官能發現真實,避免誤判,提升偵查程序的品質。
劉怡君表示,期望透過法制的落實,讓企業界和檢警調單位「用溝通理解跟相互合作的方式,取代相互指責」,彼此截長補短,確保臺灣國家的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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