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您記得十八歲公民權修憲案嗎?(廖元豪)
11月26日除九合一投票外,還有公民複決案,臺灣學生聯合會與來自各地大專校院學生會代表15日在立法院門口,聲援月底的「18歲公民權」憲法修正案公民複決案。(圖文:劉宗龍)
11月26日即將舉行地方首長與議員選舉,但您知道,當天同時還有一個修憲複決案,要決定將來18歲至20歲青年的投票權嗎?
說來悲哀,目前看來似乎絕大部分的選民都不知道,當天除了選舉以外,還有一個重要的複決案。立法院在今年3月25日,以無異議109票通過修憲案,並於3月28日公告。這麼高的政治共識,加上公告半年,如今卻悄悄無聲,沒幾個人注意。各大政黨當初熱熱鬧鬧通過修憲案,滿口「青少年權益」,如今卻少見爲修憲複決案宣導催票。這麼冷的「選情」,如何能期待這個複決案能達到超高門檻的965萬同意票,通過成爲憲法?如果各政黨在乎18歲公民權,爲什麼沒聲音?如果他們反對或不在乎,那當初爲什麼會在立法院通過?
從立法院提出的修憲複決案文字來看,就大有問題。其內容爲:「中華民國國民年滿18歲者,有依法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除本憲法及法律別有規定者外,年滿18歲者,有依法被選舉之權。憲法第130條之規定,停止適用。」這個修憲複決案本身就有文義、邏輯上的問題,顯見提出的時候相當草率。例如,「選舉、罷免、創制、複決及參加公民投票之權」都放在一起。其實憲法第130條只針對選舉權年齡規定爲20歲,至於其他投票權,本來就是立法裁量的範圍。何必修憲?
此外,所謂「公民投票」在憲法上其實就是憲法第17條所規定的「創制、複決」兩種權利;而在憲法第136條本就規定「創制複決兩權之行使,以法律定之」,並無年齡之限制。這也是《公民投票法》第7條可以將公投年齡訂爲18歲的原因。既然罷免、創制、複決本就沒有憲法明確的規定,法律也已經另行規範了,爲什麼還需要另行提出修憲案?難道是在暗示現行《公民投票法》第7條違憲嗎?
另一個問題是公投綁大選。《公民投票法》原本把公投與大選分開,民進黨強烈主張應該二者合一,才能衝高投票率。等到民進黨全面執政後,的確將《公投法》改爲「公投綁大選」。然而在2018年的公投案和地方選舉遭遇重挫,就改口說公投綁大選浪費選務資源,造成行政困擾,又把公投與大選分開。這也是「四大公投」投票率極低的原因之一。然而,到了這次修憲公投,他們又要把複決案綁大選了。
反反覆覆,爲什麼?簡單來說,一切看是否對民進黨選舉有利。當民進黨掌握立院多數,議題又對民進黨不利時(如萊豬),他們就希望公投冷冷淡淡。而這次他們相信,18~20歲的青年乃是民進黨的鐵票,加上愛護支持青年的口號高唱入雲,沛然誰能與抗?他們就大力推動,以爲青年永遠是民進黨的禁臠。
在蔡同榮委員過世之後,民進黨只把公投當作催票工具,而不是真心擁護。這次對待青年公民權的修憲案也是如此。包括筆者在內,早已有憲法學者建議,與其挑戰965萬「不可能的任務」修憲複決,不如正確解釋憲法第130條的規定,直接由立法院修法降低投票權年齡即可。民進黨在立法院佔多數,可以多次輾壓其他政黨,要做早就可以做,爲何舍此不爲,非要搞修憲?
因爲修法雖然可以快速讓18歲公民權成功,但無法爲大選催票;修憲複決要通過難如登天,但綁大選就有着催票效果。想想,以民進黨加上側翼的網軍,要想大力喚醒民衆,推銷「18歲公民權請投同意」,絕對有能力,但他們寧可像蟑螂一樣,無良騷擾圍剿其他政黨,吹捧自己的候選人,哪裡有用力推銷18歲公民權?可見,他們在意的從來不是年輕人的投票權,而是他們自己的利益。
我全力呼籲全國年滿20歲的選民,投票讓複決案過關;但同時也要在選舉投票時,給玩弄青年參政議題與公投的僞善政黨,嚴厲的制裁。(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