師生互毆處理程序有違失 監院糾正嘉義市府、大業國中

監察院。(本報資料照片)

監委葉大華19日指出,嘉義大業國中爆發師生互毆事件,造成A生頭、頸部致傷,經判處有期徒刑4個月,但嘉義市政府和所屬大業國中展開行政調查時未審酌關鍵證據,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的結論,相關調查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監院通過糾正嘉義市政府和大業國中,

葉大華指出,大業國中2019年12月25日發生師生暴力互毆衝突事件,甲師於管教A生過程中徒手揮拳毆打A生致其有頭部外傷、頸部挫傷、臉部挫傷等傷害,本案經嘉義地院2020年度樸簡字第335號刑事簡易判決認定甲師違反兒少權法,並涉犯刑法第227條成年人故意對少年犯傷害罪等規定,加重其刑,處有期徒刑4個月。

調查發現,嘉義市政府督導所屬嘉義大業國中調查本案及處理程序涉有違失,其2020年6月2日校園安全事件專案調查報告書,並未審酌甲師相關不當管教的關鍵證據,直接作出「查無甲師2019年12月25日揮打A生頭部,但A生有揮拳打甲師」的結論,致行政調查結果得出與司法判決相反的結論,但甲師已於校內協調會、警局筆錄等自承以拳頭毆打A生臉部1拳,並有管教過當等情;建請教育部督同嘉義市政府及所屬嘉義大業國中,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重啓調查。

調查報告也指出,校方召開協調會時,已知悉A生遭甲師揮拳毆打,卻未向嘉義市政府進行兒少保護案件通報,違反兒少權法,失去即時啓動調查與釐清事實的機會,且嘉義市政府未確實督導該校進行社政通報,未就相關事證審酌對A生有利之證詞與解釋,僅將事實歸因於A生情緒失控,漠視甲師因管教過當引發的師生肢體暴力衝突。

葉大華指出,因嘉義市政府及嘉義大業國中未能及時釐清事發經過,導致校園衝突事件處理過程逾2年,使A生處於不友善之校園環境,突顯出教育部及嘉義市政府監督及處理密度不足,影響學生受教權及身心健康,有違聯合國兒童權利公約意旨。

葉大華認爲,本案經司法判決後該校於2021年3月19日召開校事會議處理甲師不適任教師案,卻未依「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解聘不續聘停聘或資遣辦法」規定組成調查小組,以確認判決書內容是否有行爲違反相關法規,只以「雙方當事人均接受本事件司法判決結果」爲理由,作成「不重組調查小組」之決議,程序明顯有誤。

葉大華稱,時任校長及業管主管人員認事用法均有違誤,教育部暨所屬國教署、嘉義市政府督導不周,確有怠失。教育部允應督同嘉義市政府切實督導該校釐清補正,確保所屬教育單位及人員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