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個助遇阻 身障者自立生活難
身心障礙團體認爲,政府規畫個人協助服務,應以單位派遣及管理層面來訂定,並呼籲將「個人助理」明文入法,規範服務內容和時數。(林哲凡提供/李念庭臺北傳真)
住在苗栗縣、今年32歲的林哲凡,是重度肌肉萎縮症患者(SMA),四肢肌肉無力,5年前開始使用「個人助理」服務,協助就學、工作及生活,對他幫助極大。然而,去年10月起,政府將個助從承攬制改爲聘僱制,需配合所屬單位進行輪調,導致林哲凡無法接受熟識個助服務,不僅如此,苗栗縣府今年實施「專團審查會」,更退回他職場個助的申請,請他改申請勞青處職務再設計,令他感到相當無奈。
林哲凡說,原先評估可運用時數後,他能自行和5、6位熟識個助自行協調時間,但實施聘僱制後,曾一週有5位陌生的個助來協助他,每次都要重新溝通和適應,浪費不少時間。此外,以前個助能協助他在職場工作,今年3月卻被專團審查會退回,要他改申請苗栗縣勞青處職務再設計,「原本應該讓障礙者自行選擇想使用的服務,現在卻必須配合政府方便」。
《身權法》2011年納入「自立生活服務」,推動個人助理等服務,讓障礙者自行選擇想過的生活,但許多人仍面臨時數不足、個助不夠用的狀況,甚至需要動用司法解決,十分耗時、費力。
根據衛福部資料,2023年全臺個人助理人數共748人,使用服務者1084人,個助總服務時數22萬5113小時,平均下來每人每月只有17小時,難以負擔身障者需求。
去年(2023)國內更出現首例身障者「爭取個人助理服務時數」判決勝訴,罹患肌肉萎縮症的玉姐(化名)全身無力,只能靠個助維持生活起居,卻只被覈准每月60小時,臺灣高等行政法院認定,新北市社會局應讓她重新覈定服務時數。
臺灣身心障礙者自立生活聯盟秘書長林君潔認爲,政府規畫個人協助服務,是以單位派遣及管理層面來訂定,而非依障礙者需求,導致障礙者難以達到自主。
林君潔進一步指出,身權法只寫出縣市政府要提供自立生活服務,但沒有條列有關「個人助理(個人協助服務)」的相關內容,個人協助服務是自立生活的核心服務之一,身障團體呼籲將「個人助理」明文入法,規範個助服務內容和時數,以滿足自立生活需求。
社家署代理署長張美美則指出,現行《身權法》第50條及《身心障礙者個人照顧服務辦法》中,已有明定各縣市政府應協助障礙者促進自立生活,以及支持服務的相關規定,去年10月也將個助改爲聘僱制,時薪也從220元調漲到250元,積極提升福利待遇以增補人力缺口。
張美美表示,團體關心的時數不足、個助不夠,都是執行層面上的問題,由於每個人需要個助協助的程度不同,很難透過法律來規範,基本上都要按照個案需求,由團隊進行評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