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 林姿妙聲請停止處分遭駁
宜蘭縣長林姿妙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決定向行政院提出訴願,也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行政訴訟,指停職行政處分合法性顯有疑義,聲請停止執行停職處分。(中時資料照片)
遭停職中的宜蘭縣長林姿妙去年底因貪污等罪,一審遭刑事判決有罪後,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停職,成爲全國首位因財產來源不明罪遭停職的縣長,林姿妙向法院聲請停止執行內政部的停職處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爲,她未據實說明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暫時性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應屬適當,裁定駁回其聲請。可抗告。
林姿妙爲宜蘭縣縣長,因涉嫌犯貪污治罪條例之罪,經第一審臺灣宜蘭地方法院2024年12月31日判處有期徒刑以上之刑,內政部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處分通知林姿妙停止其縣長職務及薪給,2024年12月31日起生效,林在2025年1月10日向訴願機關申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外,1月13日向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
北高行政法院由審判長法官蘇嫊娟、法官林季緯、法官鄧德倩組合議庭審理後認爲,林在行政訴訟起訴前,未待訴願機關或原處分機關就其申請停止原處分執行乙事爲決定,即再法院聲請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並未主張及釋明有何因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非即時由行政法院予以處理,否則難以救濟之情況緊急情事,依前揭說明意旨,應認欠缺保護之必要,不應准許。
合議庭表示,林依宜蘭地院刑事判決內容所述,她借用、租用毫無信賴關係之人之金融機構帳戶收受及持有不明款項,以掩飾、隱匿無合理來源且與收入顯不相當款項之來源、去向及所在,金流高達3250萬元,未據實說明其可疑來源之財產總額高達800萬元。
合議庭認爲,林違反人民對公務廉潔性之期待,影響國家及人民對其信任關係,爲免政府公權力及業務之推行產生不良影響,在保護地方自治團體利益不受侵害,暫時性停止地方首長職務之執行,應屬適當,如停止原處分之執行,明顯於公益有重大影響,難認符合停止執行之要件,聲請人之聲請,因於法不合,自應予駁回。
★未經判決確定,應推定爲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