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刑人遭獄友口角遭戳瞎眼 怒提國賠法官不準
陳姓男子3年前在法務部矯正署臺北監獄服刑,與郭姓獄友發生口角後,遭對方用原子筆刺瞎眼,他提告請求國家賠償493萬4666元,臺灣高等法院維持原判決,認定無法證明監獄管理人員執行職務有過失,駁回陳男的請求。可上訴。
陳男提告表示,他與與郭同爲受刑人,雙方在2018年6月15日在獄中發生口角,但獄方管理人員本應對有二次打人紀錄之郭嚴密戒護、管理,乃其未盡義務,又未能保管雜役使用之膠帶,並對郭在工場內取用膠帶一事爲確實之檢查。
郭在工場撕取雜役用膠帶,以之纏繞2支原子筆而製作兇器,持以傷害他,致其受有前額、後頭部及手部多處刺傷、右側眼撕裂傷及破裂伴有眼內組織脫出、右側眼瞼及周圍切割裂傷等傷害,右眼僅存光感而無可回覆,獄方須償他醫療費及精神慰撫金等493萬多元。
高院認爲,郭雖與陳男發生口角,但此事當日已由同爲受刑人之房值星處理,且郭是臨時起意犯案,並在雜役離座之際,擅自撕取其使用之膠帶,在座位桌面下方製作兇器,以掩人耳目,管理人員又未目擊郭自行取用膠帶及製作兇器之過程,難認違反戒護管理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