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數字越大風險越大”,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落地!S級不得參與評級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來了,不同保險公司將被貼上不同標籤。
日前,國家金融監管管理總局發佈《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辦法》(下稱《評級辦法》),自2025年3月1日起施行。
中央金融工作會議強調,要“全面強化機構監管、行爲監管、功能監管、穿透式監管、持續監管”。《國務院關於加強監管防範風險推動保險業高質量發展的若干意見》要求,要“強化分級分類監管。健全保險機構監管評級制度,強化評級結果運用”。
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在廣泛徵求和採納監管系統、保險公司等各方意見基礎上,形成了《評級辦法》。
在適用機構上,適用於《評級辦法》的保險公司包括依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保險集團(控股)公司、財產保險公司、人身保險公司、再保險公司的法人機構和外國保險公司分公司。
“對於當年新設立的保險公司,監管部門可以依據辦法開展試評級;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保險公司,直接評爲S級,不再參與當年監管評級流程。”金融監管總局有關司局負責人表示。
《評級辦法》規定,保險公司監管評級要素包括公司治理、償付能力、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及其他,在對各評級要素綜合評價基礎上,得到其整體風險大小確定評級結果,以真實反映其風險水平。
各項評級要素均由定量指標和定性指標組成,評級要素的權重之和爲100%。其中,公司治理、償付能力權重不低於15%,負債質量、資產質量(含資產負債匹配)、信息科技、風險管理權重不低於10%,經營狀況、消費者權益保護權重不低於5%。
上述負責人表示,考慮到不同類型公司在經營管理和風險特徵上存在不同,允許設置差異化的評級要素。對於公司得分,按照百分制和權重法方式得到其綜合得分。在監管評級過程中,監管部門根據評分標準,對各評級要素的評級指標進行評價,得到單項要素的評分,再按照不同評級要素所佔權重,加權後得到公司的綜合得分。
保險公司監管評級結果分爲1~5和S級。“數字越大風險越大。”上述負責人介紹,監管評級綜合得分在90分(含)至100分爲1級,75分(含)至90分爲2級,60分(含)至75分爲3級,45分(含)至60分爲4級,45分以下爲5級。其中,對於2級公司,根據得分進一步細分爲A、B、C三檔;3級和4級公司細分爲A、B兩檔。對於正處於重組、被接管、實施市場退出等情況的公司,直接列爲S級。
根據不同的評級結果,保險公司也將被給予差異化的監管措施。按照高風險高強度原則,監管部門根據評級結果對公司實施分類監管,扶優限劣,將評級結果作爲採取監管措施、日常監管中市場準入和現場檢查的重要依據。
比如,評級結果爲1級和2級的,可降低現場檢查頻率,並在機構和人員准入、產品開發、業務試點等方面給予支持。評級結果爲3級的,區別情形採取提高非現場監管分析頻率、要求公司提交風險管理改進計劃等措施。評級結果爲4級的,可以採取限制向股東分紅、限制增設分支機構、限制業務範圍等措施。評級結果爲5級的,應制定實施風險處置方案,視情況依法安排重組、實行接管或實施市場退出。評級結果爲S級的,應當依法加快推進重組、市場退出等工作。
值班編輯:夏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