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建和案 民事更1審免賠
蘇建和(右二)、莊林勳(右三)、劉秉郎(右一)3人,被控33年前強劫而強姦、殺害汐止吳銘漢夫妻,2012年因刑事妥速審判法限制檢方上訴,3人無罪確定。圖/聯合報系資料照
吳銘漢母親吳唐糖二○一二年過世,由吳銘漢的兒子吳東諺等七人承受訴訟,但民事一審、上訴審和更一審都無法向蘇等人索償。蘇建和義務律師團希望案件早日確定,讓作爲蘇建和三人能迴歸普通生活;吳家律師張庭禎指更一審偏聽不公,誓言要爲枉死夫妻上訴到底。
王文孝在行刑前四天,再次向法官說「(蘇等三人)的確有參與,一樣罪有應得」,不過高院更一審認爲,王雖坦承犯罪,但事涉重案,心理壓力巨大,以致自白與客觀事實不符;他槍決前的證述,不但推諉他提供兇器的責任,且自承警詢所述關於蘇建和等三人的綽號是隨口編造,證詞不可取。
吳家律師團主張蘇建和等人若真遭警察刑求,怎可能筆錄自白兜不攏?更一審認爲不能因此說他們的供述具任意性,就直接認定不利於蘇等三人和王文忠。
另外,法醫研究所鑑定書以骸骨刀痕角度推斷使用刀器的種類,更一審認爲鑑定書僅蒐集刀具砍在死豬顱骨所產生的刀痕作爲鑑定依據,未就活人骨骼彈性係數、衝擊力調整,而王文孝稱拿菜刀犯案,吳銘漢夫妻人身上的砍切傷都可能是扣案的菜刀造成,兇器不包括開山刀、水果刀。
吳家人主張蘇建和、劉秉郎、莊林勳輪姦吳妻,更一審依據相關證述、法醫師指吳妻下體無異樣及分泌物,認爲她未遭性侵。
更一審指,蘇建和三人與王文忠雖在刑事程序說過不利於己的陳述,但這些「並非自認」,且王文孝的說法並不一致,駁回吳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