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東縣議員林威志 放棄上訴將被解職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58萬餘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林威志表示放棄上訴。(本報資料照片)
臺東縣議員林威志涉詐領助理費58萬餘元,遭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褫奪公權2年,林威志表示放棄上訴,檢方也傾向不上訴。若雙方均未上訴林威志將被解職,遺缺由「落選頭」劉秋美遞補。
林威志自2018年12月至2020年11月間,分別以5名男子作爲人頭帳戶,按月向臺東縣議會申請每月3至5萬元不等的公費助理補助費,詐得款額總計新臺幣58萬5941元
檢調2020年發動偵查收押,同年12月30日將林威志依涉嫌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第5條第1項第2款之利用職務上之機會詐取財物及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等罪嫌,向臺東地方法院提起公訴。
臺東地方法院日前判林威志有期徒刑2年、緩刑4年,並應於判決確定後1年內,向公庫支付新臺幣40萬元,褫奪公權2年,犯罪所得沒收。
臺東地檢署審酌林自白犯行,並自動繳交全部所得財物,犯後態度良好,建議臺東地方法院給予量處適當刑罰。臺東地檢署主任檢察官謝長夏表示,林威志配合偵辦,檢察官特別建議法院給予量處適當之刑,法院的判決東檢也能接受,因此傾向不上訴。
臺東縣議會目前進行定期大會,林威志7日到議會向議會同事一一辭行,當下他表示決定不上訴;林威志昨回覆媒體詢問再次表示不會上訴。
臺東地方法院表示,迄今均未接獲臺東地檢署和林威志的上訴,此案上訴期限是21日,屆時將判決定讞,法院會通知相關單位。
臺東縣選委會第一組長蘇基山表示,根據選罷法74條,基層民意代表當選人如被褫奪公權,缺額由落選人依得票數之高低順序遞補。據中央選委會選舉資料庫資料,臺東2018年縣議員選舉,最高票落選是劉秋美2138票,符合遞補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