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貪求具保 地院駁回
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被控涉嫌向廠商收賄,接受酒店飲宴等案,陳凱凌認罪繳回180萬元,他本月4日請求具保停止羈押;臺南地院合議庭法官昨天以爲防止陳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駁回聲請。
陳凱凌自去年12月羈押迄今約8月,陳凱凌及律師團認對人權很嚴重處分,繼建商陳福成繳納600萬元公益捐而獲緩刑,律師認陳凱凌認罪,無串供或逃亡之虞,8月4日聲請具保。
合議庭法官說,陳凱凌涉犯罪名包含法定刑7年以上有期徒刑重罪,重罪常伴有逃亡高度可能,依陳過往經歷,可見其有籌措相當現金經濟能力,案經新聞媒體廣泛報導而備受矚目,預期陳有畏罪逃亡以規避後續審理程序進行及刑罰執行可能性倍增,如不採取限制行動自由相當措施,難以確保遵期到庭接受日後審判或執行程序,可見羈押原因仍然存在。
法官並以爲防止被告逃亡,以確保此案後續審判程序進行及將來刑罰執行,認爲對陳採此拘束人身自由措施,仍屬相當而必要手段,陳聲請准予具保停止羈押,爲無理由,應予駁回。此案臺南地院預定8月16日宣判。
臺南市經發局前局長陳凱凌涉貪污案,請求具保停止羈押,遭臺南地院駁回。圖/本報資料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