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商鄭文逸遭判決有罪 大同呼籲政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的事實

據指出,欣同負責人律師林宏信2017年12月底,質疑大同董事會決議辦理現金增資,融資暴增,委託律師向臺北地檢署遞狀告發禿鷹集團狙擊大同,放空炒股。檢調單位卻意外查到臺商鄭文逸與大陸龍峰企業負責人任國龍,以搶大同經營權爲由,共同炒作大同股價,非法獲利超過11億元,以違反證交所起訴。臺北地方法院今日一審宣判,重判鄭文逸有期徒刑13年6個月,還可上訴。

大同表示,感謝臺北地方法院作出明確的裁判,對陸資來臺違法投資炒股者當頭棒喝。惟更值得進一步探究者,本判決證實被告鄭文逸所借用的56個人頭帳戶,其中包括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其負責人在起訴書中均作證坦承,欣同公司及新大同公司都是鄭文逸所投資及實質控制的公司,資金也有來自陸資任國龍,更證明大同於6月30日股東會對違法投資股東所爲處置之合法性、必要性與正當性。

大同表示,起訴書及判決書所載犯罪事實只是非法陸資問題冰山一角,相較於康友-KY被陸資實控後淘空公司,經濟部、NCC對中資愛奇藝、淘寶臺灣擬禁止在臺經營電商業務之處分,大同有陸資覬覦違法投資之事證更爲明確。大同再次籲請經濟部、投審會、金管會等主管機關,正視陸資違法投資大同之事實,儘速依權責對違法投資大同者爲必要之行政處分,依法行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