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新金質疑彰銀常董資格有問題 金管會提3點說明:沒有違法

金管會。(圖/記者紀佳妘攝)

記者紀佳妘/臺北報導

新金控質疑彰銀常董代表適法性,雙方法令解釋看法分歧。金管會今(23)日對此提出3點法規解釋,常董並沒有要求一定要是自然人董事;臺新金對此表示尊重。

彰銀19日召開股東會,並進行董事改選,不過臺新金控質疑,按照法令規定,若銀行設有3位常務董事,都應具備自然人專業董事的資格條件,但很遺憾彰銀選出的這屆董事會,在公股董事堅持、表決下,違法選出2席法人代表

金管會銀行局主秘童政彰表示,首先從立法架構來看,2018年10年12日修訂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的架構,第1項及第2項是規範專業董事(常務董事)資格及人數,至於第3項,才規範自然人董事資格及人數。

第二,銀行如設常務董事,應有一定人數的常務董事,具備專業董事資格,而非須全爲自然人董事。童政彰指出,銀行負責人準則第2項修正立法目的,是爲了強化我國大型銀行董(理)事、監察人(監事)專業效能,而將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的銀行,如董(監)事席次爲5席以下者,專業董事由2人調整爲3人,並非指自然人董事人數的調整,也就是銀行有常董會者,應有3位以上常董具專業董事資格,而非指該等常務董事均須爲自然人董事。

第三,自然人董事應有人數比率,是按全體董事總人數計算。至於自然人董事人數,童政彰說,在銀行負責人準則第9條第3項中規定,依該項前段所述「銀行董(理)事...」,即已明確規範是指銀行「所有董事中」自然人董事的比率,而非單指常務董事。因此,這項法規並未要求金融機構的常務董事會成員,都須爲自然人董事。

以彰銀爲例,這次要選出9席董事,自然人專業董事必須要有4人以上,但要符合金管會規定的專業資格條件,包括銀行工作經驗5年以上,並曾任銀行總行副經理以上或同等職務等;至於常董部分,彰銀資產規模達1兆元以上,常董應有3人以上具備專業資格,但不一定要是自然人專業董事。換句話說,常董只要有3人以上具備銀行工作經驗等專業資格條件,法人代表董事也可以,不一定要自然人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