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和平區代表每票2千涉賄辭職 當選無效判決也出爐
▲劉男以每票2千向選民賄選,雖涉賄後已辭去職務,今仍被判當選無效。(示意圖/本報資料照)
劉男爲求順利當選去年度和平區第2屆第3選區區民代表,以每票2000元向選民賄選,去年九合一大選以611票當選,但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劉,另羅姓落選人對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雖劉已在今年1月間辭去職務,臺中地院24日仍依法判決劉當選無效。
判決書指出,劉爲107年度臺中市和平區和平區第2屆第3選區區民代表當選人,以611票當選,羅姓落選人則獲349票;檢察官查出,劉爲求順利當選,知悉友人「阿添」家中有7人,在去年11月24日大選投票日前3、4日,在和平區梨山加油站廁所內,主動交付1萬4000元給「阿添」的兒子,以每票2000元價格向家中7人買票。劉另又陸續向友人「阿德」、「阿英」等人交付現金賄選,要求投票給他。
檢察官指出,除了劉本人向選民買票賄選,也透過陳、簡2名民衆買票賄選,因此依違反選罷法起訴,並對劉提起當選無效之訴;但劉則表示,公告當選後已辭去區民代表職務,羅及檢察官提起的訴訟並無必要及理由。臺中地院查出劉買票賄選,24日判決當選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