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捷運隨砍人案...兇嫌無毀損故意 中捷公司求償被駁

洪姓男子去年刻意選在鄭捷案10週年當天在臺中捷運車廂隨機砍人,刑事被依殺人未遂等罪判10年,臺中捷運公司主張車廂被砍到變形提告毀損罪、附帶民事求償;法院以洪不具毀損故意,刑事部分退並辦,中捷公司附帶民事求償一併駁回。

檢方起訴指出,洪男(20歲)護專肄業自稱對家庭、求學不滿,想藉殺人「讓全國民衆看到自己」,刻意選在北捷鄭捷隨機殺人十週年當天,2024年5月21日持刀在臺中捷運隨機砍人,釀長髮哥許瑞顯、呂姓少年被砍傷。

臺中地院審酌,洪男送精神鑑定不符合刑法第19條減刑事由,且他在大衆運輸朝人隨機砍殺,釀社會恐慌,惡性重大顯無可憫恕,也不適用刑法第59條減刑,考量他因精神疾患多次輕生未果,又被師長指責而心生憤怒,藉在捷運上隨機殺人以達到自我毀滅目的,嚴重危害社會治安。

中院去年12月26日依恐嚇公衆罪、2個殺人未遂罪,各判洪男1年6月、7年10月及6年8月,3罪應執行10年。

檢方後來認定,洪男當時持水果刀、菜刀,砍向捷運車廂內門板,造成捷運第31車廂02右側車門變形、第32車廂車門旁蓋板、車間走道牆面遭破壞而不堪使用,依毀損罪移送法院並辦。

中院刑事庭查,依監視器畫面洪男持刀走在車廂中間未靠近兩側,也無揮刀向車門、車廂動作,直到被壓制才遭衆人推向車門,客觀有無毀損犯行疑有疑慮,且洪自稱動機是要透過殺人達到「自我毀滅」,主觀是在攻擊「人」而非「物」,可見他無毀損車廂故意,該部分退並辦。

由於臺中捷運公司也對洪男提起刑事附帶民事損害賠償,但因檢方就洪男涉嫌毀損罪嫌移送並辦,經法院退並辦。

中院指出,臺中捷運公司是該退並辦部分犯罪事實的被害人,該部分既未經起訴,捷運公司提刑事附帶民事求償,自不合法,判處駁回。

洪男2024年5月21日在臺中捷運上持刀隨機砍人,釀多人輕重傷,造成社會恐慌。圖/截自臉書黑色豪門企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