湯景華殺6人免死 檢提非常上訴
5年前男子湯景華不滿官司沒打贏,竟到和他有爭執的翁姓男子住家騎樓縱火,把對方6名家人活活燒死,歷審4度判死,最高法院7月改判湯無期徒刑,全案定讞、湯逃過死刑。(本報資料照片)
男子湯景華縱火燒死6人,歷經4度判死,最高法院認爲湯是基於間接故意犯下殺人罪,依聯合國《公政公約》規定不能判死,改判無期徒刑定讞,輿論譁然。檢察總長江惠民認爲最高法院誤解公政公約「情節最嚴重之罪」意涵,判決違背法令,已提起非常上訴。
法官挨批甩鍋兩公約
最高檢說,5死8傷的基隆女人心卡拉OK縱火案、26死的臺南帝王飯店縱火案、5死4傷的新竹KTV縱火案,最高院都認爲被告基於間接故意而殺人,均判死定讞,與湯景華案見解歧異,已聲請提案最高法院刑事大法庭,針對「情節最重大之罪」是否應排除間接故意犯殺人罪?法院對間接故意犯殺人罪且情節重大的被告,能否判死?作出統一見解。
湯因2014年帶溼雨傘進餐廳,與翁姓男子起爭執,控告翁傷害敗訴,2016年3月到翁家騎樓朝機車縱火,燒死翁家6人,最高院7月自爲判決湯無期徒刑定讞。
最高院認爲,鍾放火燒機車時,沒打算燒死人,但他放火時可預見會延燒房子,可能燒死屋內的人,爲間接故意,並非直接故意,不符公政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不能判死。
但判決出爐,不僅被害家屬無法接受,就連司法官、法學教授都看不下去。政大法律系副教授廖元豪投書媒體批評法官不想判死,又不願面對輿論,就搬出公政公約當人肉盾牌,扭曲、甩鍋人權兩公約,等於是誤用法律。
挑戰最高院院長見解
最高檢參考同樣批准公政公約、且保留死刑的美日2國立法例及判決見解,認爲最高院誤解公政公約、聯合國人權事務委員會2018年一般性意見,判決違背法令。最高檢認爲,間接故意之不法內涵與罪責,未必比直接故意輕微,且死刑目前仍是我國法律承認的刑罰,法官不能拒絕適用法律,而公政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並不排除間接故意之殺人罪,依法可判死。
不過,最高法院院長吳燦曾在「檢察新論」指出直接故意與間接故意性質、態樣不同,惡性評價有輕重之別,行爲人須是蓄意、直接、確定故意殺人,且造成死亡結果之犯意,才符合公政公約「情節最重大之罪」,顯見吳傾向支持湯案見解,因此湯案非常上訴,成爲檢察總長挑戰最高法院院長法律見解,備受法界關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