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不成 3狼萌淫念性侵弱女抵債

張姓男子爲替朋友向一名女子討債,竟夥衆毆打對方,逼籤本票,還將被害人拘禁在套房恫嚇逼迫發生關係抵債不成,竟強行性侵,張男刑事判決有罪後,被害人提民事求償,臺北地方法院民庭審結,判張男應給付精神撫金等60萬元,並返還兩張各31萬元本票;張男同夥崔男卓男各判賠10萬元。本案可上訴。

示意圖達志影像/shutterstock提供)

張姓男子等人,2016年8月21日凌晨在臺北市酒店包廂飲酒,與被害女子協商30多萬元債務如何處理,張不滿對方欠債已久,對她潑酒、吐口水、掌摑,還另持麥克風毆打她的頭部,脅迫簽下本票。

不久,張同夥崔男,將被害人帶往德惠民宅看管,同日下午張將被害人帶到林森北路另一處拘禁,對被害人表示如果發生性關係就可抵債,「妳可現賺1萬元,從妳的債務扣掉」。因被害人不從,張仍對她性侵得逞。

刑事部分,張男被依強制性交罪判刑3年6月。崔、卓、詹姓等3名共犯分依剝奪行動自由罪、強制罪、傷害罪,都判可易科罰金的6月以下徒刑。被害人民事部分,因身體、健康、自由等遭受侵害,依民事侵權關係,向張男等3人求償。

北院民庭法官認爲,張等人侵害被害人權利衡諸社會一般觀念,精神上應受有相當痛苦,可請求賠償精神慰撫金,審酌雙方經濟狀況,判張應給付60萬元並返還2張各31萬元本票;崔及卓男各賠1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