討債怒焚鵝肉店釀2死 主謀二審判15年
新北市男子蔡興旺前年到土城區知名的鼎玉鉉鵝肉店潑灑調和漆、甲苯等易燃物引發大火,造成2死3傷,一審將蔡男判處無期徒刑,高院將他改判15年,最高法院撤銷後,高院更審判15年。可上訴。
鼎玉鉉鵝肉店林姓負責人的三子嗜賭,曾有債主上門嗆聲討債,後來他加入詐騙集團,與集團老大「阿龍」有金錢糾紛,阿龍的手下蔡興旺找了同學黃男及林男幫忙,3人前往鵝肉店把高易燃性的調和漆往店內潑灑,液體落於爐具而引燃火勢釀成重大傷亡。
最高法院撤銷理由是因高院將重傷罪變更爲殺人未遂罪,沒有告知被告法條變更,另外殺人罪與其他輕罪想像競合時,沒有對輕罪部分一起量刑,導致輕判、有量刑評價不足部分,因此將蔡興旺等3人殺人罪部分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