挑詐騙被害人下手!前警員誆找駭客幫討錢再騙46萬 判囚4年
▲前警員林佳豪利用受理遭詐團騙錢的被害人報案機會,再詐騙被害人付訂金,誆稱可找駭客把錢討回來。(圖/記者黃哲民攝)
記者黃哲民/臺北報導
前警員林佳豪2022年任職北市萬華警分局康定路派出所時,涉向3位遭詐團騙錢的受害人謊稱認識駭客、有管道幫討回失款,藉此再騙得46萬元,事發後,林被記2大過免職並送辦,林出庭認錯表示正分期還錢給被害人,臺北地院審結,今(26日)依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等5罪合併判刑4年、褫奪公權1年,可上訴。
現年26歲的林男2018年起擔任警職,原服務於保一總隊,曾專案支援桃園市龜山警分局,後調任北市萬華警分局康定路派出所,2022年9月間,他受理民衆報案遭詐團騙錢,卻因自身揹負銀行、民間借貸公司共200多萬元債務而被強制扣薪,涉動歪唸對遭詐民衆落井下石。
林男跟報案民衆互加LINE好友,私訊謊稱自己認識駭客、有管道幫被害人從詐團把錢挖回來,但須預付訂金,3位詐團受害人信以爲真,和林男約在郵局等處碰面付款,林男藉此騙得20萬元、20萬元與6萬元,就不再理會受害人。
去年(2023年)4月間,林男涉冒用同事的公務帳號、登入165反詐騙系統私查1位遭詐被害人個資,再以相同謊言企圖騙錢,被害人覺得不對勁,向警局督察室反映,全案因而被揭發。林男被記2大過免職並送辦,聲稱所揹負債務是幫家人扛的,不堪壓力才鋌而走險。
檢方起訴林佳豪涉犯《貪污治罪條例》利用職務機會詐取財物罪既遂3罪,未遂1罪,另僞造文書與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共1罪。
法院開庭時,辯護律師替林男主張偵查中已自白犯罪、符合法定減刑條件,被法官反問「難道不知道須一併繳回犯罪所得,才符合減刑規定」,林男自稱經濟拮据、當時沒錢繳回犯罪所得,現持續分期付款償還被害人,願儘快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