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ikTok限令 上訴法院法官:有例可循
拜登政府對社羣影音平臺TikTok下達「不出售就遭禁」(sale-or-ban)限令之後,TikTok訴諸法律以求生存。不過,TikTok的訴訟16日遭到聯邦上訴法院法官質疑。
華府特區聯邦巡迴上訴法院三名法官16日上午在言詞辯論庭上,多次對TikTok對拜登政府限令提告提出質疑。拜登政府要求北京母公司字節跳動科技(ByteDance)在明年1月19日出售TikTok,否則TikTok將遭禁用。TikTok則指控限令違反美國憲法第一修正案的言論自由保障。
法官金斯柏(Douglas Ginsburg)在庭上指出,限令其實有前例可循。他說:「從憲法角度來看,這起案件跟杜絕外國擁有廣播執照的規定,難道有任何不同?」
另一名法官拉奧(Neomi Rao)則援引1988年判例指出,雷根政府封殺與巴勒斯坦解放組織(Palestine Liberation Organization)有關的美國團體,後來華府巡迴上訴法院維持支持政府作法的原判。當時法院裁決指出,政府爲了對抗恐怖主義,國內團體言論自由權利遭到限縮是免不了的。
拉奧說:「爲什麼判例不能用來跟現在的狀況類比呢?」
法官斯林瓦森(Sri Srinivasan)則對第一修正案保護是否適用於外國持有公司,提出一連串質疑,尤其是外國政府對美國在不同層面都存有敵意。
TikTok律師平克斯(Andrew Pincus)說,歷史上首次出現國會公然鎖定某個發聲管道,禁止管道發表言論,禁止1億7000美國用戶的言論。
司法部則迴應表示,TikTok內容創作者可以自由發文,只要不是發佈於受到外國敵對勢力控制的熱門社羣平臺即可。
TikTok要求華府巡迴上訴法院在今年12月6日前做出裁決,好讓最高法院有足夠時間趕在拜登限令明年1月生效前做出裁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