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復健保細則2年後失效?社保司:已成立修法小組因應

衛福部社保司長商東福。(中時資料照)

長期在國外定居的李姓女子,20年前停保全民健保,期間多次返臺探親,於2015、2019年被要求補繳健保費,她認爲此舉過度限制財產權而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指出,停復保施行細則違反法律保留原則,相關條文至遲自判決公告後2年失效。衛福部社保司今迴應,已成立修法小組,規劃將停復保內容納入《健保法》,但就適用對象是否要調整,還須進一步討論,下下會期有望將草案擬出。

社保司長商東福表示,全民健保是社會保險,具有強制性,有戶籍、國籍的人都要繳費,但一些民衆在海外,不方便就醫,因此施行細則提供辦理停保的機會。停保後,在海外出現緊急情況,就無法申請補助,但還是會有人覺得不公平,認爲旅外國人不繳費,生病的時候回臺又可以繼續健保,因此2代健保就有進行處理,就算再回臺,也要繳3個月的保費纔可再停保。

李姓女子辦了停保後再次入境,並不知道入境就等同恢復保險。商東福解釋,國人若出去超過6個月,這段時間可以辦理停保,但若中間有回來,馬上就會恢復身分,要繳保費。恢復身分不需申請,停保則需要申請,女子恢復身分後沒有辦理停保,下次回來就被追討保費,因而展開訴訟,但一直都敗訴,進而聲請釋憲。

商東福表示,憲法法庭認爲,衛福部對女子的處分沒有違憲,衛福部將停復保規定訂在施行細則,是爲了補充說明的概念,但憲法法庭認爲,這麼重大的事情應訂在母法,若沒有處理,2年後就會失效。在此之前的今年下半年、衛福部長薛瑞元上任後,衛福部就因啓動修法工作小組,除健保費率6%的門檻外,也會一併處理停復保議題,不過相關細節,如是否要設立排除對象,則仍待討論。修法需要時間,下下會期有望將草案擬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