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婚專法】《748施行法》和異性婚差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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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天,行政院會通過「司法院釋字第七四八號解釋施行法」(以下稱爲748施行法),也就是同性婚姻的專法,以下是一些條文中的重點,以及和異性婚姻之間的差別。
一、定義
原本民法就婚姻,並沒有特別的定義。748施行法將同性婚姻定義爲:相同性別之二人,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
實際上,這個定義是來自748號解釋:民法第4編親屬第2章婚姻規定,未使相同性別二人,得爲經營共同生活之目的,成立具有親密性及排他性之永久結合關係,於此範圍內,與憲法第22條保障人民婚姻自由及第7條保障人民平等權之意旨有違。
二、規範的方式
民法總共有總則、債、物權、親屬及繼承等五編,748施行法的邏輯是這樣的:
就民法親屬、繼承編原本和配偶的相關規定,由748施行法來規定,有規定到纔有,可能會和異性婚姻的配偶有所不同。
就民法總則、債編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全部準用。
民法以外之其他法規關於配偶、夫妻、結婚或婚姻之規定,及配偶或夫妻關係所生之規定,全部準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
第一層的民法親屬、繼承核心,採列舉規定,有規定纔有,這邊可能會造成同性和異性婚姻不同之處。第二層的民法總則、債編,全部準用。第三層,民法以外的其他法律,原則全部準用,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換言之,婚姻=同性婚姻關係、結婚=成立同性婚姻關係、配偶或夫妻=同性婚姻關係當事人。
三、 和異性婚姻比,少了什麼?
和原本的異性婚姻相比,748施行法少了一些規定:
法定年齡統一:結婚男要滿18、女滿16,同性婚姻一律是滿18歲。
沒有婚約:現在應該已經很少人在訂婚,婚約並不能強制履行,只能在解除或不履行時,有損害賠償請求權。沒有婚約的規定,應該可以讓身分關係單純化。
沒有夫妻互相冠姓:民法規定夫妻各保有其本姓,但得書面約定以其本姓冠以配偶之姓,這部分748施行法並沒有準用。
不能因性功能而撤銷婚姻:民法規定一方於結婚時不能人道而不能治者,他方得向法院請求撤銷。這裡的不能人道,是跟性能力有關。
沒有辦法「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夫妻收養主要可以分成三種,完全無血緣關係、一定親等之外且輩份相當,這兩類原則上夫妻要共同收養;第三種則是繼親收養,夫或妻收養對方婚姻前所生的子女。
這次的748施行法,只規定了繼親收養,也就是一方收養他方之親生子女時,準用民法規定,並沒有同性婚姻關係可以共同收養其他人的小孩。同性婚姻的一方,還是可以收養小孩,只是民法規定除了夫妻共同收養外,一人不能成爲二人的養子女,而748施行法就欠缺了這個同性婚姻可以共同收養的規定。
沒有和對方的家庭成立姻親關係:民法的親屬有三種,血親、配偶跟姻親,所謂的姻親是指配偶的血親、血親的配偶跟配偶的血親的配偶。同性婚姻關係,並沒有和對方的血親比如父母,成立姻親關係,這部分也明文寫在立法說明裡面。
對同住配偶父母的扶養義務?:民法1114條規定親屬間的互負扶養義務,其中第2款規定夫妻之一方與他方之父母同居者,其相互間,這個部分並沒有在748施行法中準用到。
如前面提到,同性婚姻配偶對他方的父母不成立姻親關係,是不是就沒有扶養義務?可能還是有的,因爲民法規定家長家屬相互間,也負有扶養義務。而家長跟家屬並沒有一定要有親屬關係。民法規定同家之人,雖非親屬,而以永久共同生活爲目的同居一家者,視爲家屬。
因此,雖然748施行法並未規定到此,但從其他方面來解釋,同家之人的家屬關係,比如同住的對方父母,可能還是有扶養義務。
四、同性婚姻,放寬了什麼?
旁系血親結婚:原本旁系血親六親等以內者,不得結婚。但748施行法考量同性婚姻間無法自然受孕,沒有優生學顧慮,因此將旁系血親放寬至四親等。
離婚事由:離婚法定事由中原本包括「有不治之惡疾」、「有重大不治之精神病」,748施行法覈定成爲「有重大不治之病」,不再限於「惡」疾、但要「重大」。
五、和異性婚姻比,什麼是一樣的?
除了上述不同之處,其他部分應該都是一樣的。包括:結婚形式要件、離婚或終止同性婚姻關係及後續事宜、繼承、互負扶養義務、同居義務、協議住所及夫妻財產製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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