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上自肥條款的利益迴避原則

▲2013年,時任總統兼國民黨主席馬英九已連任主席一次,依黨章規定不得連選,除非修改黨章。此即爲臺灣近年較爲人知與立法層面有關的「自肥條款事件。(圖/記者陳佳雯攝)

文/瀛寰幽谷

談到「利益迴避原則」,通常直覺會聯想到《公務員服務法》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的相關規定。它一般被界定在因執行職務之作爲或不作爲,直接或間接使本人或其關係人獲取不當利益之利益衝突時,應即自行迴避。而在立法職權行使方面,《立法委員行爲法》及各級議會也有相關的規範

立法例上,由時任臺北市議會議長陳健治議員秦茂松等於1997年中領銜提出的《臺北市議員退職酬勞金給與辦法》事件,在見報後遭到各界抨擊,最後議會不得不鞠躬道歉取消成案,又因該事件而受影響的苗栗縣新竹市澎湖縣等處議會,亦紛紛地撤回各自所謂的「自肥條款」。再者,大法官會議曾於2000年3月24日出臺司法院釋字第499號解釋,針對距今近20年前的延長第三屆國民大會代表、第四屆立法委員任期等規定,是否符合憲法基本原則疑義提出釋憲案

在解釋文中,即提到利益迴避乃任何公職人員行使職權均應遵守之原則,憲法增修條文第8條:「國民大會代表及立法委員之報酬待遇,應以法律定之。除年度通案調整者外,單獨增加報酬或待遇之規定,應自次屆起實施。」除揭示民意代表行使職權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外,復具舉輕明重之作用;蓋報酬或待遇之調整尚應自次屆起實施,則逕行延長任期尤與憲法本旨不符,聲請意旨指延長任期違反民主憲政之原理,與增修條文第8條產生矛盾,洵屬有理

由此,一般社會通念均認爲任何涉及公職人員福利政策的改變,均不宜由自身帶頭實施,而應由其接班人梯隊開始產生效力,方爲合理。然類似在社會上引起軒然大波、鬧得沸沸揚揚的事例仍不絕如縷,也因此無從充分彰顯主權在民真諦,惟究其實乃是選民投下神聖一票時抉擇出了問題。

2013年1月,時任國民黨立委蔡正元接連4天在臉書上貼文開砲,質疑國民黨有意修改黨章訂定「馬英九自肥條款」,也讓馬英九到底有無參選第七任國民黨主席資格爭議,一時間成爲茶餘飯後的話題。這些,都是臺灣近年較爲人知與立法層面有關的「自肥條款」事件。

建立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之規範,旨在促進廉能政治端正政治風氣,有效遏阻貪污腐化暨不當利益輸送等不法行爲。然徒法不足以自行,時至今日喜於化身機會主義的政治蝙蝠,利用舞臺圖謀私利的民代仍時有耳聞,懂得尊重民主、自行利益迴避者幾希,這不啻是導致有識之士對政治無感,甚或反感的重要因素之一,值得吾人在選舉之時多加深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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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瀛寰幽谷,法學博士,大學教職。以上言論不代表本網立場,本網保留刪修權。88論壇歡迎多元的聲音與觀點,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