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吃國中女和解金分24期換緩刑 渣男付2期人間蒸發
偷吃國中女和解金分24期換緩刑,渣男付2期人間蒸發。(中時資料庫)
一名斐姓男子在臉書上認識一名國中少女,雙方熟識之後相約外出,未料見面後就發生性關係,事後還陸續約出來見面,至少發生5次性行爲,未料東窗事發,少女父親控控裴男性侵,裴男遭判2年有期徒刑,但雙方在法庭上達成和解,裴男必須分24期賠償12萬元換取緩刑,未料斐男付了2期就失聯,檢警多次聯繫都沒下文,基隆地院法官立刻撤銷緩刑。
根據判決書記載,裴男涉犯妨害性自主案件,於109年8月13日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共5罪),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緩刑3年、緩刑期內付保護管,並從109年8 月31日起至111年7月31日止,按月於每月最後一日前給付5千元、共分24期12萬元。
但A女之父具狀向執行檢察官表示,受刑人僅支付2期,即未再支付;檢察官當下立刻通知裴男並要求儘速攜匯款單據至基隆地檢署報到,否則將撤銷緩刑宣告。
未料員警事後前往裴男當初登記的臺中某工程行員工宿舍尋找裴男,但宿舍內員工表示,裴男1個月前早已不知去向,檢方事後又再度去電給裴男,但接聽人竟表示不認識他。
法官認爲,當初會宣告緩刑,是因爲裴男與A女調解成立,並當庭取得共識,並由裴男當庭允諾,因此認定他充分衡量自身能力,才承諾要分期賠償每月5千元,A女也因此才願意給予被告緩刑自新機會。
但裴男僅給付2期,即未再給付,甚至避不見面,搬離居所及工作地,自此不知去向、所在不明。足認定裴男確有履行能力而故意逃避不履行之行爲,且未遵守保護管束之規定確屬「情節重大」,因此撤銷緩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