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下班1小時沒加班費 監獄戒護員告「做功德」卻更崩潰

易男原本的上班時間是晚上6點到隔天早上8點。(示意圖/取自免費圖庫pixabay,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社會中心臺北報導

時任基隆監獄夜勤戒護人員的易姓男子不滿下班時間往後調整1小時,卻領不到加班費或給予任何補償,氣得提起訴訟想爭取權益。但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認爲,獄方調整勤務時間並未改變工作人員的公務員身分,當然也就沒有造成公法上的財產權損失,屬於行政內部的勤務措施,不是行政處分,因此裁定駁回。

易男(現已調任)認爲,基隆監獄2017年3月1日起調整戒護科夜勤戒護人員的退勤時間,原本早上8點就可以下班卻要延長至9點,還沒有加班費或其他補償,他不滿這項調整提出申訴遭駁回,接着又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再申訴,結果卻是不受理,他仍不放棄,最後乾脆提出行政訴訟,希望能停止這項勤務調整命令,捍衛自己的權益。

▲易男爲了捍衛自己的權益,不惜花費大把時間申訴、提告。(示意圖/CFP,與本文當事人無關)

不過,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法官調查後發現,監獄勤務時間調整是屬於內部工作條件的處置,並非行政處分,且光從延長工作1小時這點來看,也難以認定會對易男造成生命、健康法亦無法回覆的損害。

法官表示,未改變公務員身分包含記過、申誡、考績評定、機關內部的職務命令以及福利措施等,都是屬於《公務人員保障法》第77條第1項的工作條件或管理措施,公務人員只得依申訴、再申訴程序請求救濟,既然不是行政處分,法院也沒辦法裁定停止執行,因此裁定駁回易男的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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