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背規定?國民參審烏龍引爆院檢互槓 打回一審又回到一般程序

臺中丁姓工人酒後開壓路機不慎輾死同事,依法應由國民法官審理,臺中地檢署去年卻僅用一般程序起訴、卷證還並送,釀烏龍後被臺中地院抓包判不受理,二審以檢方缺失可補正爲由撤銷發回;後來丁和被害家屬和解,聲請不行國民參審,中院考量家屬意見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國民法官法2023年1月1日上路,舉凡「故意犯罪因而發生死亡結果者」,如殺人、傷害致死,毒駕或酒駕致死等案件,應由國民法官專庭審理,檢方起訴卷證也不得並送,以免產生預斷之虞。

臺中地檢署2023年3月20日起訴指出,丁男(37歲)2020年12月29日在檳榔攤喝啤酒,當晚7點多駕駛膠輪壓路機在西區向上路1段施工,倒退時不慎輾過鄒姓同事害他下半身嚴重骨折慘死,丁呼氣酒測值達每公升0.44毫克,以丁涉犯公共危險不能安全駕駛致人於死罪嫌,連同卷證送交法院。

臺中地院一審發現,檢方沒依國民法官新制起訴,卷證還並送,認爲起訴已違背規定,且無從補正,判決公訴不受理。中檢不服上訴,主張起訴程序違背規定,是屬可補正範圍,且若違反捲證不併送規定,法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反控中院沒裁定命補正,逕自不受理判決,纔是違背法令。

臺中高分院二審認爲,本案應爲國民參審案件,檢察官違反規定將卷證並送臺中地院,中院應通知檢察官取回卷證,非屬不能補正情形,撤銷原判決,發回中院由其他未曾接觸本案卷證的國民法官專庭審理。

丁男再主張,他坦承酒駕致死,對檢方起訴證據不爭執,且他已和被害家屬和解、賠償,對方也願意原諒,同意法院從輕處罰及緩刑,本案情節單純,應以不行國民參審爲適當。

公訴檢察官認爲,本案丁男犯罪是在勞動環境下發生,與一般用路人酒駕所生危險性有別,是否不行國民參審,尊重法院認定;被害家屬也說無意見。

中院認爲,全案僅剩下量刑尚存爭議,考量被害家屬因丁犯行造成傷痛,身心受衝擊,法院應優先量被害家屬就訴訟程序、量刑的意見,才能更貼近國民對司法的瞭解與信賴,裁定本件不行國民參與審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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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司法大廈。記者曾健祐/攝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