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人民幣1萬元當共諜 法官怒撤銷緩刑退役中校要關2年
退役中校藍彥逸在2004年間到大陸擔任臺商公司業務,他收了人民幣1萬元後,刺探臺灣情報資訊再交給大陸地區國安人員,一審依泄漏交付情報人員等罪將他判刑2年、3月,給予緩刑5年,二審認定他犯行嚴重,撤銷緩刑,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定讞。他須入獄服刑。
藍在1996年以陸軍中校官階退伍,2004年起在大陸地區廣東省東莞市、深圳市等地的臺商公司工作,並因他人之介紹而認識大陸地區的國安人員,隔年藍利用自大陸地區返臺期間,與任職國安局及軍情局的友人見面,並將這些人的身分資料,以人民幣1萬元賣給大陸。
2006年藍經大陸國安人員的要求,在2006年間以招待食宿費用之方式,邀約曾在軍中服役而以空軍上士士官退伍之郭姓男子前往大陸地區旅遊,意圖讓大陸國安人員吸收郭及仍在軍中服役者當共諜,但遭郭男婉拒。
屏東地方法院依違法泄漏、交付有關情報人員身分、行動或通訊安全管制之資訊罪,將藍判刑2年,另外可易科罰金部分,依爲大陸地區公務機關發展組織未遂罪判刑3月,宣告緩刑5年,緩刑期間向公庫支付10萬元,且應接受法治教育課程6場,檢不服提上訴。
高雄高分院認爲,藍男以中校官階退伍,深受國家栽培,竟爲有危害相關情報人員人身安全之虞,又意圖爲大陸地區公務機關,在臺發展組織,顛覆國家,損害國家安全利益甚大,犯罪情節非輕,緩刑難收懲戒之效,撤銷原緩刑宣告,上訴後,最高法院駁回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