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隨性騷女同事被開除 員工竟提告求償「10年薪水」

劉男屢次尾隨騷擾李姓同事,遭申訴性騷擾被公司開除。(示意圖記者黃克翔攝)

社會中心綜合報導

臺北市一名原本任職於營造公司的劉姓男子,因爲熱烈追求李姓女同事,遭申訴性騷擾,又被公司發現常在臉書侮辱其他同事,甚至批評整間公司,於去年8月間遭開除。但劉男卻提出非法解僱告訴,還求償10年薪資636萬元,不過法官認爲他求償無裡,判他敗訴。

判決書指出,劉男於2015年6月到職,負責都市更新整合工作,但自同年12月起,劉男開始屢次以手機傳訊給同事李女,詢問私生活交友狀況等,甚至以尾隨跟蹤方式騷擾,多次被公司其他員工發現,同事還特別提醒李女注意。

劉男追求不成,自2016年4月間多次在臉書頁面發表公開文章,大罵李女是「花蝴蝶」、「攜男伴公然同房奸宿羞恥心」等語;李女備感壓力,甚致造成她甲狀腺舊疾復發,不堪其擾下,只好向公司申訴性騷擾,公司組成專案小組調查,發現劉男騷擾行爲屬實,且屢勸不聽。

另外公司還發現,劉男還在臉書上罵公司一名吳姓司機是「雙性戀變態者」、「開後庭的0號」、工務部門主管是「半桶水」、開發部員工是「野雞科系生」,甚至稱整間公司「病入膏肓、無可救藥」、「公司能繼續生存下去的機率低於30%」,嚴重貶低他人尊嚴,毀謗公司經營能力

公司認爲,劉男以不實指控破壞公司商譽,侮辱公司同仁,嚴重影響雙方信賴關係,符合勞基法規定之「對於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的狀況,因此於2016年8月將他解僱,並比照資遣,給予資遣費和預告期20天工資

劉男卻事後提出非法解僱告訴,主張自己對李女行爲未構成性騷擾,又辯稱自己在臉書撰寫內容指名道姓,僅描述虛擬人物,不夠成重大侮辱等。劉男請求法官確認雙方僱傭關係存在,並以他原本5萬3000元月薪,要求公司給付10年薪水共636萬元。

不過法官認爲,性騷擾部分,李女主觀已感到反感,並向劉男提出刑事告訴;另外侮辱部分,劉男的形容已足夠讓稍有認識的人知悉文中所指人物是誰,且痛罵吳姓司機確有其人,並非虛擬人物。法官認爲,公司沒有任何理由應給付10年薪資給他,因此駁回劉男請求。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