尾牙獎品 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表示,在歲末年終之際,許多公司、行號爲犒賞員工一整年工作辛勞,舉辦尾牙活動及購買摸彩品,其取得進項憑證所支付之進項稅額,依法不得申報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說,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19條第1項第4款規定,酬勞員工個人的貨物或勞務,其進項稅額不得扣抵銷項稅額。
北稅局舉例,甲公司2023年12月間爲酬勞員工辛勞,辦理尾牙餐會,併購進舞臺手機作爲尾牙摸彩品,共計銷售額10萬元、稅額5,000元,則該進項統一發票所含之進項稅額5,000元,系屬酬勞員工之貨物,依前開規定不得扣抵銷項稅額。若甲公司誤將前開不得扣抵之進項稅額申報扣抵,將涉有虛報進項稅額情事,如經稽徵機關查獲,除補徵稅額外並依營業稅法第51條第1項第5款規定,按所漏稅額處五倍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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