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見我思-颱風來襲 頂樓違建成隱形殺手

圖/本報資料照片

據內政部營建署2023年統計資料,全國違章建築總量高達7萬多件,在都會區中這些違建以「屋頂鐵皮加蓋」與「陽臺外推」爲最大宗,臺灣地處颱風易侵襲地區,這些沒有經過結構評估的鐵皮加蓋,大部分因年代久遠失修,在臺風期間因爲強風吹襲,成了空中不定時、不定向炸彈,鐵皮被掀翻導致傷人的事件屢見不鮮。

當頂樓鐵皮加蓋傷人時,要問,頂樓是屬於誰的產權?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規定,頂樓平臺可作爲火災的避難場,同時還放置避雷針、共同天線、水塔等公共設施,故不能讓一個人專有,是全體住戶共有,屬於共有部分,若是沒有約定頂樓鐵皮的分管協議,當頂樓鐵皮加蓋傷人時,若因修繕、管理疏失造成他人之損害,須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

常見到的糾紛是,頂樓原本的屋主加蓋鐵皮,賣出房子後,後手並未接管加蓋鐵皮的產權,而頂樓亦未有任何的阻礙,阻止其他共有人進入使用,此時加蓋鐵皮因動產附合而爲不動產之重要成分者,不動產所有人即公寓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取得該鐵皮屋頂的所有權;除契約另有訂定外,應由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共同管理。

這時,若發生颱風鐵皮加蓋損害事件,就非僅由頂樓的屋主負擔賠償責任,民法第191條第1項、第185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而民法第191條第1項後段所謂「設置」係指建築物或工作物於建造之初,因設計不當或施工不當等原因致有瑕疵,「保管」則指於建造後未妥爲保管所發生之瑕疵而言,故不論瑕疵於建造之初即已存在,或建造後始發生,如建築物或工作物之設置或保管有欠缺,其所有人即應依該條項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