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部門: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
新京報訊 1月22日,中國人民銀行 商務部 金融監管總局 中國證監會 國家外匯局發佈《關於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意見》。以下爲全文:
爲深入貫徹中央金融工作會議精神,落實《關於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的若干措施》(國發〔2023〕9號文印發)和《全面對接國際高標準經貿規則推進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高水平制度型開放總體方案》(國發〔2023〕23號文印發),現就金融領域在有條件的自由貿易試驗區和自由貿易港等地區(包括上海、廣東、天津、福建、北京自由貿易試驗區和海南自由貿易港等地區,黨中央、國務院作出明確部署、承擔對外開放重要任務的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等面向港澳開放的重要合作平臺,以下統稱試點地區)試點對接國際高標準推進制度型開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允許外資金融機構開展與中資金融機構同類新金融服務
(一)本意見所稱新金融服務,是指未在我國境內提供,但已在其他國家或地區提供和被監管的金融服務。新金融服務的開展遵循內外一致原則,除涉及國家安全、金融安全等因素的特定新金融服務外,如允許中資金融機構開展,則應允許試點地區外資金融機構開展。新金融服務的具體開展形式可爲許可形式或試點形式。
(二)如以許可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金融管理部門可按內外一致原則依職權確定開展此項新金融服務的機構類型和機構性質,並要求開展此項服務需獲得許可。金融管理部門應在合理期限內作出決定,僅可因審慎理由不予許可。
(三)如以試點形式開展某項新金融服務,應積極支持符合條件的外資金融機構參加,不得將外資金融機構排除在試點範圍之外。如試點機構未包含外資金融機構,應作出具有充分理由的相關說明。
二、120天內就金融機構開展相關服務的申請作出決定
(四)按照內外一致原則,對境外金融機構、境外金融機構的投資者、跨境金融業務提供者提交的在試點地區開展金融服務相關的完整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自受理之日起120天內作出決定,並及時通知申請人。如不能在120天內作出決定,應及時與申請人溝通解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期限超過120天的,應在期限內作出決定。
(五)優化證券期貨類金融服務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修訂相關審批制度和行政許可服務指南等文件,對擬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內外資證券公司(含證券公司專業子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的審批時限由180天縮短至120天。
(六)優化銀行保險類金融服務相關的行政審批服務。細化審批工作流程,優化審批服務,對擬在試點地區設立的外資銀行營業性機構、外資保險機構的審批時限由180天縮短至120天。
三、支持依法跨境購買一定種類的境外金融服務
(七)根據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WTO)承諾,目前在跨境交付項下開放的領域爲:銀行業允許跨境提供和轉讓金融信息、金融數據處理及有關的軟件;諮詢、中介等附屬服務。保險業允許提供再保險,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大型商業險經紀、國際海運、空運和運輸保險經紀及再保險經紀。
(八)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試點地區企業和個人可依法辦理經常項下跨境保單的續費、理賠、退保等跨境資金結算。
(九)在粵港澳大灣區持續優化“跨境理財通”試點,支持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居民通過港澳金融機構購買港澳金融機構銷售的合資格投資產品。擴大參與機構範圍和合資格投資產品範圍等。
(十)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澳門新街坊設置澳門金融服務專區,在依法合規的前提下,探索在人民幣、澳門元雙幣種收單模式下爲澳門新街坊居民提供相關金融服務。
四、便利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轉移匯入匯出
(十一)在真實合規的前提下,允許試點地區真實合規的、與外國投資者投資相關的所有轉移可自由匯入、匯出且無遲延。此類轉移包括:資本出資;利潤、股息、利息、資本收益、特許權使用費、管理費、技術指導費和其他費用;全部或部分出售投資所得、全部或部分清算投資所得;根據包括貸款協議在內的合同所支付的款項;依法獲得的補償或賠償;因爭議解決產生的款項。
(十二)在宏觀審慎管理框架下,持續提升試點地區外商投資全流程交易便利性,指導商業銀行加強展業審覈,確認相應資金收付具有真實合法的交易基礎。
(十三)支持試點地區將更多符合條件的外商投資企業納入貿易投資便利化試點政策覆蓋範圍,提升外商投資企業結算便利化水平。
(十四)在海南自由貿易港、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構建多功能自由貿易賬戶體系,提升跨境資金流動自由便利水平。
五、完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安排
(十五)便利與規範試點地區金融機構數據跨境流動,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探索形成統一的金融數據跨境流動合規口徑,明晰金融數據跨境流動規則,允許試點地區金融機構依法向境外傳輸日常經營所需的數據。可出於保護數據安全和個人信息安全或者基於審慎考慮,對金融數據跨境傳輸採取管理措施。探索建立金融數據跨境流通“白名單”制度,將試點地區研究成熟並經國家有關部門同意的數據納入“白名單”。結合自由貿易試驗區金融機構數據跨境傳輸需求,研究需要納入數據出境安全評估、個人信息出境標準合同、個人信息保護認證管理範圍的數據清單,高效開展金融領域重要數據和個人信息出境安全評估。
(十六)制定金融領域數據分類分級規則標準,研究出臺金融領域重要數據目錄,督促指導金融機構開展重要數據識別申報、數據出境安全評估申報,推動做好金融數據跨境安全保護相關工作。
(十七)支持試點地區金融機構和支付服務提供者研究推出電子支付系統國際先進標準,開展數字身份跨境認證與電子識別,支持依法依規引進境外電子支付機構,研究完善與國際接軌的數字身份認證制度。
(十八)對於進口、分銷、銷售或使用大衆市場金融軟件(不包括用於金融領域關鍵信息基礎設施的軟件)及含有該金融軟件產品的,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讓或獲取企業、個人所擁有的相關金融軟件源代碼作爲條件要求。
六、全面加強金融監管,有效防範化解金融風險
(十九)健全風險監測預警、防範和化解體系。加強對試點地區重大金融風險的識別和系統性金融風險的防範,在試點地區加強跨部門金融監管協同,加強對跨境收支業務數據採集、監測和運用,加大對非法金融活動的打擊力度,健全金融風險應急處置機制。
(二十)建立與國際規則接軌的跨境糾紛爭端解決機制。完善金融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支持在試點地區開展國際仲裁和調解業務,探索爲跨境糾紛提供多元化、國際化解決機制。打造“商事調解+國際仲裁”一站式、多元化、國際化金融糾紛解決平臺。
本文涉及港澳服務和服務提供者市場準入開放和單獨優惠待遇的措施,納入內地與香港、內地與澳門《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框架下實施。各有關部門、試點地區要加強組織實施,開展成效評估,及時總結經驗並複製推廣。
編輯 劉佳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