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借屋給他人 仍要設算租賃收入課稅

財政部高雄國稅局表示,若民衆將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公司使用,還是要設算租賃收入課稅

高雄國稅局指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5類第4款規定,將財產借與他人使用,除了明確無償且非供營業或執行業務者使用外,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所得稅。

所謂「他人」,爲本人、配偶及直系親屬以外的個人法人。自有房屋無償借予親友經營之公司使用,公司屬法人組織,爲前揭規定所稱之他人,縱使確實未收取租金,仍應參照當地一般租金情況,計算租賃收入,繳納綜合所得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