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景欽/定罪與量刑程序應兩分 讓國民法官推動司法前進
▲司法院公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未區分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可能使國民法官將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與量刑資料相混淆。(圖/視覺中國CFP)
司法院公佈《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草案初稿,由於內容幾乎沿襲日本的裁判員制度,是否已完全捨棄陪審制,尚待時間觀察。惟不管是陪審或參審制,除法官可否介入犯罪評議及平民可否參與量刑之差異外,卻有更多相似的審判結構。若果如此,則草案內容未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必成爲嚴重的問題與缺漏。
於陪審制的場合,因陪審員只能決定犯罪有無,而在認定有罪之後,由法官爲之量刑,就因此分工,致必然將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加以分離。而於採參審制之場合,國民法官與專職法官同列,也同擁有犯罪有無與量刑判斷之權限,但與陪審制相同,基於精密司法之要求,對於證明犯罪事實之根據,與量刑必須審酌的資料,於證據種類、證據能力與證明力的要求等等,乃有質與量上的差別,就不能將程序相混同,致也須採取程序兩分的審判模式。
而就由專職法官審理的我國來說,雖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89條,必須先就犯罪事實與法律,給予檢察官、被告與辯護人爲辯論後,審判長還得賦予當事人陳述科刑之意見,卻無強制規定此兩種程序的階段性區分。如此的結果,就必然產生一個矛盾,即在法官未能先行公開有罪與否的心證下,若被告爲無罪答辯,則對科刑範圍有所陳述,不啻等同認罪;若不表達意見,恐又有遭重判之風險,致陷入矛盾,而嚴重侵害其不自證己罪權。沒想到,此種程序不分的規定,竟也被拷貝至《國民參與刑事審判法》中。
依據目前草案初稿內容,針對犯罪事實與法律的辯論,仍由當事人及辯護人進行辯論,之後則進行科刑辯論,與《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並無差異,只新增告訴人、被害人或其家屬可對科刑範圍表達意見,卻仍未區分犯罪事實判斷與量刑程序。如此的未區分,就可能使國民法官將犯罪事實判斷之依據與量刑資料相混淆,尤其若被告因不認罪,致不願提出與陳述科刑意見,則合議庭所能審酌的量刑依據,只能是檢察官所提供者,就使司法天秤嚴重傾斜。也因此,不僅國民參與審判的案件,於其他案件,對於罪、刑判斷的兩分程序都有其必要。這也是爲何,推動人民參與審判,可以成爲司法改革火車頭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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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景欽,真理大學法律系專任副教授、馬偕醫學院兼任副教授、臺灣永社理事、臺灣陪審團協會理事,着有:《法官應該我來當》、《國民參與刑事審判制度》。以上言論不代表本報立場。88論壇歡迎更多聲音與討論,來稿請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