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照男撞傷騎士!臺中女情義相挺急頂罪 「這原因」露餡慘了

吳姓男子去年9月無照開車行經西屯區撞傷劉姓男子,柯姓友人竟頂替罪名,向警方謊稱是自己開車且在相關文件簽名,警方查看監視器才發現駕駛人爲男姓而被拆穿;柯一審被依頂替罪處拘役30日,獲緩刑2年。(本報資料照片)

臺中市29歲柯姓女子去年9月替無照開車撞傷騎士的吳姓友人頂罪,向到場處理交通事故的員警謊稱是自己開車,且在相關文件上簽名,事後警方調閱監視器發現下車駕駛爲男姓而被揭穿;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酌,柯頂替時間不長,念及柯因一時思慮不周犯行且事後坦承,依頂替罪處拘役30日,獲緩刑2年。可上訴。

柯姓女子與吳姓男子去年9月12日14時相約見面,不料,同日14時31分許,吳男無照開車從西屯區青海路加油站出口駛出,違規橫跨畫有分向限制線的河南路後,左轉住西屯路方向與柯女見面途中,不慎擦撞劉姓男騎士,造成對方人車倒地後受傷(涉犯過失傷害部分,未提出告訴)。

柯女接獲吳男來電後趕赴事故現場,因擔心吳男無照駕駛遭警方查獲,致無法出險理賠,竟替吳男頂罪,向到場處理的員警謊稱自己是駕駛人,完成酒精濃度檢測,並於酒精濃度測試單、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上簽名,以此方式頂替吳男。經員警調閱案發現場路口監視器畫面,查悉事故發生當下自肇事車輛下車的駕駛爲男性,才發現此事。

臺中地方法院簡易庭審酌,柯女頂替時間不長,又參酌柯女對司法造成錯誤的危害程度、犯罪動機等,同時念及柯女是一時思慮不周才犯下頂替的行爲,且她在警方詢問及偵查過程中坦承不諱,態度尚佳,再考量柯女素行良好,考量一切情狀後,將柯女依涉犯頂替罪,處拘役30日,如易科罰金,以1000元折算1日,但獲緩刑2年,應於判決確定日起6個月內,向公庫支1萬5000元。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