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近平可延任到2023年後!人大修憲2958票通過 僅2票反對

大陸中心/綜合報導

中國大陸第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11日舉行「憲法修正案草案」表決,最後以2958票贊成、2票反對、3票棄權、1票無效的結果通過了修憲案。其中受到關注的第45條「刪除國家主席、副主席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也順利通過,代表習近平有望在2023年繼續留任。

第三次全體會議下午3點01分在人民大會堂開始舉行,首先由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兼秘書長王晨主持,表決通過了總監票人、監票人名單;接着進入「表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的項目。

經過宣讀注意事項及發票後,由總書記習近平第一個投票,然後是幾位政治局常委,接着是王岐山,每個人輪流將圈選好的票紙投入紅色的木質票箱。後透過電子計票統計,應到代表數2980名,扣除未出席的16名代表,共有2964名代表出席參與投票,最後以2958票贊成、2票反對、3票棄權、1票無效的結果通過了修憲案。

▲「憲法修正案草案」表決投票結果。

大陸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沈春耀,法案組副組長、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副主任鄭淑娜在11日下午5點30分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關於「憲法修正案」記者會。

沈春耀表示,這次憲法修改的主要目的,就是要把黨的十九大確定的重大理論觀點和重大方針政策,特別是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載入國家根本法,「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是馬克思主義中國化的最新成果,是黨和人民。實踐經驗,和集體智慧的結晶。」無論是政治意義、理論意義、實踐意義,都在全國形成了高度認同。

▲大陸法制工作委員會主任沈春耀。(圖/翻攝自澎湃新聞)

他進一步說,「黨堅持以人民爲中心,促進人的全面發展,明確了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事業總體佈局是五位一體,戰略佈局是四個全面,明確全面深化改革總目標,推進國家治理體系,明確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總目標。」

面對路透社提問時用英文提到「倒退到文革時代」,但中文翻譯則翻成「曾經歷過的政治動盪」。沈春耀回答,俗稱「三位一體」的領導體制,也就是黨、軍隊和國家的最高領導職務,是符合國情,符合實際,從長期實踐探索總結出的一個成功經驗,在全國上下有高度共識。沈春耀說,中共能夠帶領人民進行社會革命,也能帶領人民領導全檔自我革命,「世界上哪個政黨趕這樣公開地宣稱自我革命?」因此不存在此問題。

▼中國國家主席習近平。(圖/路透社)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修正案(草案)》摘要:

第三十二條 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爲“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健全社會主義法制”修改爲“健全社會主義法治”;在“自力更生,艱苦奮鬥”前增寫“貫徹新發展理念”;“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的社會主義國家”修改爲“推動物質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會文明、生態文明協調發展,把我國建設成爲富強民主文明和諧美麗的社會主義現代化強國,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

第三十三條 憲法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爲“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和擁護祖國統一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修改爲“包括全體社會主義勞動者、社會主義事業的建設者、擁護社會主義的愛國者、擁護祖國統一和致力於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愛國者的廣泛的愛國統一戰線”。

第三十四條 憲法序言第十一自然段中“平等、團結、互助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修改爲︰“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已經確立,並將繼續加強。”

第三十五條 憲法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爲“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中國堅持獨立自主的對外政策,堅持互相尊重主權和領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內政、平等互利、和平共處的五項原則”後增加“堅持和平發展道路,堅持互利共贏開放戰略”;“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經濟文化的交流”修改爲“發展同各國的外交關係和經濟、文化交流,推動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

第三十六條 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爲︰“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第三十七條 憲法第三條第三款“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修改爲︰“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都由人民代表大會產生,對它負責,受它監督。”

第三十八條 憲法第四條第一款中“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關係。”修改爲︰“國家保障各少數民族的合法的權利和利益,維護和發展各民族的平等團結互助和諧關係。”

第三十九條 憲法第二十四條第二款中“國家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修改爲“國家倡導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倡愛祖國、愛人民、愛勞動、愛科學、愛社會主義的公德”。

第四十條 憲法第二十七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三款︰“國家工作人員就職時應當依照法律規定公開進行憲法宣誓。”

第四十一條 憲法第六十二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行使下列職權”中增加一項,作爲第七項“(七)選舉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七項至第十五項相應改爲第八項至第十六項。

第四十二條 憲法第六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有權罷免下列人員”中增加一項,作爲第四項“(四)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第四項、第五項相應改爲第五項、第六項。

第四十三條 憲法第六十五條第四款“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爲︰“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四十四條 憲法第六十七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爲“(六)監督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國家監察委員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的工作”;增加一項,作爲第十一項“(十一)根據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的提請,任免國家監察委員會副主任、委員”,第十一項至第二十一項相應改爲第十二項至第二十二項。

第四十五條 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爲︰“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第四十六條 憲法第八十九條“國務院行使下列職權”中第六項“(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修改爲“(六)領導和管理經濟工作和城鄉建設、生態文明建設”;第八項“(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和監察等工作”修改爲“(八)領導和管理民政、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

第四十七條 憲法第一百條增加一款,作爲第二款︰“設區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和它們的常務委員會,在不同憲法、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省、自治區地方性法規相牴觸的前提下,可以依照法律規定製定地方性法規,報本省、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第四十八條 憲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中“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修改爲︰“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並且有權罷免本級監察委員會主任、本級人民法院院長和本級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第四十九條 憲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三款“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修改爲︰“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得擔任國家行政機關、監察機關、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的職務。”

第五十條 憲法第一百零四條中“監督本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修改爲“監督本級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的工作”。

第五十一條 憲法第一百零七條第一款“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監察、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覈獎懲行政工作人員。”修改爲︰“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經濟、教育、科學、文化、衛生、體育事業、城鄉建設事業和財政、民政、公安、民族事務、司法行政、計劃生育等行政工作,發佈決定和命令,任免、培訓、考覈和獎懲行政工作人員。”

第五十二條 憲法第三章“國家機構”中增加一節,作爲第七節“監察委員會”;增加五條,分別作爲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二十七條。內容如下︰

第七節 監察委員會

第一百二十三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監察委員會是國家的監察機關。

第一百二十四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設立國家監察委員會和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

監察委員會由下列人員組成︰

主任,

副主任若干人,

委員若干人。

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監察委員會的組織和職權由法律規定。

第一百二十五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監察委員會是最高監察機關。

國家監察委員會領導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上級監察委員會領導下級監察委員會的工作。

第一百二十六條 國家監察委員會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負責。地方各級監察委員會對產生它的國家權力機關和上一級監察委員會負責。

第一百二十七條 監察委員會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監察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

監察機關辦理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案件,應當與審判機關、檢察機關、執法部門互相配合,互相制約。

第七節相應改爲第八節,第一百二十三條至第一百三十八條相應改爲第一百二十八條至第一百四十三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