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法法庭否定翁曉玲「質詢臺上人民至上」強調「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
憲法法庭認爲立院無權要求總統行「憲法所無」之事,也界定立委對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僅在「開會時」享有。圖/聯合報系資料照片
民進黨立法院黨團、行政院、總統、監察院認爲國會改革法案爲立法院擴權,聲請釋憲,憲法法庭今判條文部分違憲,雖然立法程序有些許瑕疵但仍合憲。不過國民黨、民衆黨在意的總統國情報告,憲法法庭認爲立院無權要求總統行「憲法所無」之事,判決也界定立委對行政首長的質詢權僅在「開會時」享有。
過去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質詢行政院前院長陳建仁時,曾提及質詢是「上對下」、「在質詢臺上人民至上」,說法遭憲法法庭否定。
憲法法庭認爲,立法院作爲民主國會,立法程序須得以彰顯人民意志,並使人民對民意代表有最低限度問責的機會,才符合憲法國民主權原則與民主原則意旨;國會改革法案的立法程序實質討論時間極其有限,依議事紀錄所載,第二讀會進行過程,議場常常處於一片混亂狀態,且二、三讀程序的表決,採單向的贊成者舉手表決方式通過,立法程序有瑕疵。但憲法法庭認爲這屬國會議事自律範疇,立法程序不算違憲。
立法院聽取國情報告部分,憲法法庭認爲直接民選產生的總統與立法院,各自對人民負政治責任,彼此間並無憲法上的權力從屬關係,總統不對立法院負責,立法院亦無直接向總統問責之權,不可藉由立法而課予總統憲法所無之義務,或增加憲法所無之限制。
憲法增修條文賦予立法院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權限,僅容許立法院得「被動聽取」總統國情報告,並不是說總統因此有向立法院提出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立法院也沒有聽取總統國情報告的憲法義務。因此,憲法法庭認爲立職法第15條之1第1項限縮合憲(立法院邀請對總統無拘束力),而第15條之1第2、3項、第15條之2第1項、第2項關於「就其職權相關之國家大政方針及重要政策議題」及第15條之4等規定均違憲。
在「質詢」部分,憲法法庭認爲行政院固然應依憲法所定方式對立法院負責,但這不代表彼此間存有權力從屬關係。立法委員對行政首長的質詢,是監督與制衡的重要手段,但憲法增修條文明定立法委員是於「開會時」,纔有向行政首長質詢之權(不包含關係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因此立委得行使質詢權的期間,應爲立法院開會時,即立法院院會舉行期間,「被質詢人」僅限於行政院院長及各部會首長。
如果是各委員會的會議,依憲法第67條第2項得邀請行政院各部會首長及其所屬公務員等政府人員到會備詢,政府人員除依法應獨立行使職權、不受外部干涉的人員及依憲法慣例得不受邀請備詢者外,原則上負有應邀到委員會說明義務;非有正當理由,應就立法委員的詢問,爲適當且充分的說明。不過,立委僅享有「詢問權」,而非質詢權。
憲法法庭指,立委的質詢權並非毫無限制,基於維護憲法權力分立制度、第三人基本權及國家安全與福祉(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負有保密義務之事項)等重要公益,質詢權應受到相應的限制,受質詢的行政首長得不予答覆或揭露相關資訊。
另外,憲法未賦予立法院制定法律單方界定質詢權行使與行政首長答詢義務的範圍,更未授權立法院以法律制裁方式強制行政首長履行備詢與答詢義務。當質詢權與備詢答詢義務發生爭議,立法院與行政院宜循政治協商方式解決。
在委員會受詢問的政府人員,與在院會受質詢的行政首長相同,均是負擔政治責任,而非法律責任,因此不得立法課予政府人員於委員會備詢與說明義務外的其他法律義務,更不得以法律制裁手段,迫使他們做一定的行爲。
憲法法庭認爲指立職法關於「不得反質詢」的規定,並無立法理由可供參考,從客觀文義來理解,反質詢應該是指原爲被質詢人之行政首長於質詢程序自行易位爲質詢人,向原爲質詢人之立法委員,就具體事項或問題提出質疑或詢問,並有意要求特定立法委員答覆。行政首長以問題或疑問句等語句形式,答覆立法委員的質詢,或提問以釐清質詢問題等情形,即便言語表達方式有禮儀上的爭議,性質上仍屬對質詢的答覆,不構成反質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