憲訴法釋憲戰 大法官不應起舞

(圖/本報系資料照)

賴總統於1月23日公佈《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條文。很欣慰地,他沒有接納某些人的餿主意,說要「拒絕公佈」法律。無論多麼不喜歡這次的修正條文,總統履踐了該做的憲法義務。

然而,他自己做得光明正大,卻要陷司法於不義──總統在公佈法案之時,額外批示「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民進黨立院黨團更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也就是說,他們認爲違憲,但不髒了自己的手,卻要憲法法庭下海,就涉己事項進行審查。要知道,大法官「自己審自己的法」是非常敏感的事項,素享清望的8位大法官,真的會如總統所願嗎?

作爲一名學者,本人期期以爲不可。不管是民進黨團或是將來行政院在賴總統指示下的聲請案,憲法法庭均應不予受理,不可做成暫時處分,實體上更不該宣告修正條文違憲。否則將逾越法律權限,大大傷害司法公信,憲法法庭再也無法成爲定紛止爭的價值裁決者。

首先來看眼前的爭議:憲法法庭能夠以暫時處分阻止修正條文生效嗎?本法於23日公佈,依法須等到25日才生效。也就是說,在25日前,並不存在一個生效且可以適用的法律。而暫時處分,依《憲訴法》第43條規定,乃是針對「法規範之適用」。那麼,對一個尚未開始適用,實際上也不存在的「法律」,憲法法庭怎能用暫時處分暫停其適用?之前行政院所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乃是一種法規範生效前的事前審查,在我國《憲訴法》並無規定,大法官當然不能異想天開自行造法,增加法律所無之新型態裁判方式。更何況,本案不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何來「權利救濟」?

在大法官釋憲時期,大法官偶有自創聲請程序與救濟的例子。但在翁嶽生、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院長時期,都致力推動通過繁複的《憲訴法》,將「解釋」改爲「訴訟」,將大法官會議變成憲法法庭,就是要讓憲法裁判走向高度的法制化,讓它像個依法裁判的「法庭」,而非司法性質可疑又極度自由的「解釋」。因此,現在的憲法法庭假如自行創造裁判類型,根本沒有正當性,只會讓人覺得大法官們不受法律拘束,恣意用他們的偏好來裁判。

等到修正條文生效,就確定憲法法庭暫時無法評議、裁判。因爲依新修條文須有10人才能進行評議,現在只有8位,須等到賴總統補行提名,並得到立法院同意方能繼續進行。在此之前,憲法法庭除了裁定不受理之外,暫時停擺。

依法論法,除非大法官們「不計譭譽」,暴衝自創「事前審查」或是「用舊法(無門檻)審理新法(10人門檻)」的怪招,否則目前剩下8位大法官,就是隻能裁定不受理,或是讓案子擱着。

誠摯建議現任的8位大法官,不要隨之起舞。憲法法庭空缺、停擺的問題,要由賴總統補提名並說服立院同意;而不是反過來,讓只剩一半數額的大法官勉爲其難地幫執政黨解決問題。司法自制,才能使政治部門自行對話拉鋸,補足大法官的人數。要維護憲法法庭的高度,或許要謹記老子的話:大辯若訥。(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