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論廣場》憲訴法釋憲戰 大法官不應起舞(廖元豪)
(本報資料照片)(相關新聞刊A3)
賴總統於1月23日公佈了「憲法訴訟法」的修正條文。很欣慰地,他沒有接納某些人的餿主意,說要「拒絕公佈」法律。無論多麼不喜歡這次的修正條文,總統履踐了該作的憲法義務。
然而,他自己做得光明正大,卻要陷司法於不義—總統在公佈法案之時,額外批示「宜聲請憲法法庭裁判」;民進黨立院黨團更向憲法法庭聲請釋憲與暫時處分。也就是說,他們認爲違憲,但不髒了自己的手,卻要憲法法庭下海,就涉己事項進行審查。要知道,大法官「自己審自己的法」是非常敏感的事項,素享清望的8位大法官,真的會如總統所願嗎?
作爲一名學者,本人期期以爲不可。不管是民進黨團或是將來行政院在賴總統指示下的聲請案,憲法法庭均應不予受理,不可做成暫時處分,實體上更不該宣告憲法訴訟法修正條文違憲。否則將會逾越法律權限,大大傷害司法公信,憲法法庭再也無法成爲定紛止爭的價值裁決者。
首先來看眼前的爭議:憲法法庭能夠以暫時處分阻止修正條文生效嗎?本法於23日公佈,但依法必須等到25日才生效。也就是說,在25日之前,並不存在一個生效且可以適用的法律。而暫時處分,依憲法訴訟法第43條所規定,乃是針對「法規範之適用」。那麼,對一個尚未開始適用,實際上也不存在的「法律」,憲法法庭怎能用暫時處分暫停其適用?之前行政院方面所說的「預防性權利救濟」,乃是一種法規範生效前的事前審查,在我國憲法訴訟法並無規定,大法官當然不能異想天開自行造法,增加法律所無之新型態裁判方式—更何況,本案並不涉及人民基本權利的保障,何來「權利救濟」?
在之前的大法官釋憲時期,大法官偶有自創聲請程序與救濟的例子。但在翁嶽生、許宗力擔任司法院院長時期,都致力推動通過繁複的憲法訴訟法,將「解釋」改爲「訴訟」,將大法官會議變成憲法法庭,就是要讓憲法裁判走向高度的法制化,讓它像個依法裁判的「法庭」,而非司法性質可疑又極度自由的「解釋」。因此,現在的憲法法庭假如自行創造裁判類型(例如所謂的事前審查),根本沒有正當性,只會讓人覺得大法官們不受法律拘束,恣意用他們的偏好來裁判。
等到修正條文生效,那確定憲法法庭暫時就無法評議、裁判。因爲依新修條文,憲法法庭必須有10人才能進行評議,而現在只有8位,案件自然無法評議、裁決。必須等到賴總統依法補行提名,並且得到立法院同意之後,方能繼續進行。在此之前,憲法法庭除了裁定不受理之外,暫時停擺。
總之,依法論法,憲法法庭現在不能阻止憲訴法生效,法律生效後也只能等到大法官補足10人以上,憲法法庭纔可能繼續運作。除非大法官們「不計譭譽」,暴衝自創「事前審查」或是「用舊法(無門檻)審理新法(10人門檻)」的怪招,否則目前剩下8位大法官,就是隻能裁定不受理,或是讓案子擱着。
勇於任事「爲天下先」的大法官們,可能會覺得很鬱悶,滿肚子見解寫不出來。然而,司法本來就是高度節制性的權力,政治性高卻又經常牴觸民意的違憲審查,更是該用在刀口上。要知道,大法官偶爾裁決政治案件,或許還有亮點。但像最近這樣成天被民進黨蹭,什麼事都要找憲法法庭出馬,儼然將大法官當成家臣,斯可忍孰不可忍?司法的權威來自社會信任,請問司法成天赴湯蹈火,讓自己愈來愈政治化,能讓公衆相信其中立客觀嗎?
誠摯建議現任的8位大法官,不要隨民進黨黨團起舞。憲法法庭空缺、停擺的問題,要由賴總統儘速補提名並說服(而不是施壓咒罵)立法院同意;而不是反過來,讓只剩一半數額的大法官,勉爲其難地幫執政黨解決問題。司法自制,才能使政治部門自行對話拉鋸,補足大法官的人數。要維護憲法法庭的高度,或許要謹記老子的話:大辯若訥。
(作者爲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