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時社論》賴總統重提大法官 不宜釋憲內耗
中國時報社論
行政院就立法院通過的《憲法訴訟法》修正案提出覆議,經立法院以62票比51票議決維持原案後,行政院表示將評估下一步作爲,民進黨立院黨團總召柯建銘表示會到憲法法庭聲請暫時處分、釋憲。由於現任大法官是舊的結構,《憲訴法》事涉大法官本身的權責,不應針對新法做出任何裁決。賴清德應該站在總統的高度儘快提名新的大法官,讓憲法法庭根據最新修訂的法進行運作纔是正辦。
走回憲政運作正道
行政院長卓榮泰在提請立法院覆議時說,這次修《憲訴法》是對憲政秩序的最大破壞。政務委員林明昕則透露行政院的策略。他倡言在總統依法公佈法律生效前,行政院仍可尋求「預防性權利救濟」而聲請釋憲。然而,現今憲政運作上若發生了齟齬,問題並不在於誰的權利需要被「救濟」,反而亟需賴清德總統的權力「救贖」。
《憲訴法》的修法就是因爲現有大法官的結構全是偏綠的政治立場,做出「實質廢死」與「國會改革案違憲」的判決,讓多數民意不能接受,也因此賴總統提名的大法官全數遭封殺,在野黨順勢提出《憲訴法》修正案,也在立法院通過。府院此時應該亟思如何改變大法官結構,順應最新民意。未料賴政府在短短一個月內兩次提出覆議並提出釋憲。到底是誰在破壞憲政秩序?
行政院拋出基於「預防性權利救濟」的釋憲聲請,期望由現有大法官判決尚未公佈生效的《憲訴法》修正案違憲。國民黨立委翁曉玲認爲總統一公佈法案就生效,根本不存在空窗期,民衆黨立委林國成也說,賴政府想通過的法案就說合憲,不想通過的就說違憲,話語權都在他手上。故而,民進黨政府窮盡所有「救濟」手段的目的,不是爲人民權利,而是爲了鞏固執政權。
按我國的《行政訴訟法》本有預防性權利救濟制度,原則上適用於侵害權利之行政行爲尚未發生時,用以防止該權利侵害之實際發生。問題是,《憲訴法》修正案公佈生效成法律後,誰的及何種權利即將或未來將遭致侵害,因而是適格的釋憲聲請者呢?我國法制僅得就有效的法律規範進行違憲與否的審查,行政院聲請釋憲須依《憲訴法》第47條之規定,符合「行使職權,就所適用之法規範,認有牴觸憲法者」的要件。並且,該條文的立法理由有謂,國家最高機關具有追求維護憲政秩序及客觀公共利益之目的,聲請憲法法庭判決固然不以憲法上權限受到侵害爲前提,惟仍應以本身行使職權爲要件。
讓綠巨人脫下法袍
行政院提出了「暫時權利救濟」的概念,並解釋即爲《憲訴法》稱爲「暫時處分」的「假處分」。但《憲訴法》中的「暫時處分」是針對已生效的法律,即使擴大適用於未生效的法律案而與「預防性權利救濟」結合,依據林明昕在其相關著作中的說明,則應運用在「如將來的權利侵害之發生,因事件類型特殊,有可能迅雷不及掩耳,同時也具有難以回覆的特性時」。然而,《憲訴法》規範的是「權力」,何來可能侵犯「權利」而需「救濟」呢?
民進黨在立法院失去呼風喚雨、予取予求的多數黨地位後,由於大法官尚可用來當成一把反制立法院在野黨多數聯盟的大刀。因此,民進黨政府已把大法官人選和憲法訴訟制度當成捍衛政權的最後一道防線,讓大法官成爲披着神聖法袍的「綠巨人」。但這樣的發展是維繫憲政運作的常軌嗎?對臺灣的民主政治發展有益嗎?能捍衛人民的權益嗎?
我國憲法訴訟制度多移植自德國,但德國憲法法院法官系由國會以2/3多數決選任,這是我國大法官要更節制權力的主因。也因此,賴總統應在尊重立法院代表多數民意的前提下,儘快提出大法官人選以避免癱瘓憲法法庭。尤其,民進黨雙少數執政半年餘來,在立法院及兩岸關係上均採對抗的姿態,實不該繼續內耗而一事無成。提名大法官人選是憲法賦予總統的職責,但總統仍應積極與立法委員溝通,尤其與在野黨對話。如果賴總統願意循此憲政運作的正道,既不至於發生需要「權利救濟」的情形,且也比聲請釋憲能更快地解決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