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出境修法 法官可無限期延長 呂太郎:有討論空間
司法院草擬刑事訴訟法修法,針對限制出境擬定專章,就檢察官在偵查中對被告限制出境的時間和次數,作出明確規範,然而,就法官在審判中對被告限制出境「每次不得逾八個月」,毫無次數限制,也就是可以無限期延長次數,引發外界批評。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今天表示,偵查和審判的性質不同,但條文引發爭議,將再深入瞭解。
目前刑事訴訟法對於「限制出境」並無法律明文規定,院檢引用最高法院的刑事庭會議的決議,以限制出境作爲執行限制住居的方法之一,作爲執法的依據。這樣的做法,一直備受外界議論。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將再瞭解限制出境的問題。(圖/記者吳銘峰攝)
司法院於是草擬刑事訴訟法,針對限制出境設立專章規定,在刑事訴訟法草案第九十三條之三規定,「偵查中檢察官聲請延長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四月,以延長二次爲限。審判中限制出境出海,每次不得逾八月,犯最重本刑爲有期徒刑十年以下之罪者,累計不得逾八年。」
由於草案條文對法官審判中對被告限制出境「沒有次數」規定,法界質疑人權大倒退。
司法院秘書長呂太郎表示,關於限制出境的時間和次數,草案就偵查和審判中有不同的規定,主要是考量到偵查具有秘密性質,屬行政權的行使,司法調查的密度甚高,對人權有侵害的可能,因此,對於檢察官在偵查中限制被告出境,應給予時間和次數的限制,這除了爲保障人權之外,亦可督促檢察官儘速辦案。
至於法官審判中對被告限制出境,何以草案只規定每次不得逾八月,卻未規定次數限制?呂太郎表示,刑事案件進入法院後,律師可以爲被告辯護,案件資料攤在陽光下,被告若是被不當限制出境,可以聲請解除限制出境,考量到臺灣特殊的國際政治環境,臺灣和世界上多數國家都沒有邦交而無法引渡,被告一出臺灣島就抓不回來,爲確保被告能到庭接受審判,因此給予法官較寬容的權限,沒有限制次數。
司法院官員表示,草案這個規定,是考量實務審判需要,目前刑事案件審理有延滯現象,爲了讓法官審理案件順利進行,被告到庭接受審判,因此未就法官對被告限制出境的次數予以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