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言論 呂太郎:前提得符合憲法第23條規範的比例原則
立法院26日舉行全體委員會,繼續審查大法官被提名人謝銘洋、呂太郎人事同意權案。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指出,近兩年可看出陸資大舉入侵臺灣媒體,以臺灣的民主自由來侵犯民主自由,詢問呂太郎應該如何界定言論自由?呂太郎表示,人民的言論自由受憲法保障,法律也可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但前提是要符合憲法第23條規範的比例原則。
洪慈庸指出,上週由民間發起之「反紅色媒體」遊行,可以看出近兩年陸資大舉入侵臺灣媒體,不斷以臺灣的民主自由來侵犯民主自由,眼看國外已經有防衛民主的機制,臺灣卻還需要再凝聚共識,詢問呂太郎該如何界定言論自由之界線?
▲時代力量立委洪慈庸。(圖/記者屠惠剛攝)
呂太郎表示,人民享有言論自由,是基於憲法所保障的基本權利,要限制憲法所保障的人民權利,僅能依照憲法第23條「除爲防止妨礙他人自由、避免緊急危難、維持社會秩序,或增進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之規範。意即法律可以對言論自由加以限制,但是必須符合憲法第23條的比例原則來做個案判斷。
洪慈庸也問呂太郎,是否認同其前述之「防衛性民主機制」?對此,呂太郎說「這樣的理論作爲政治訴求應該是沒問題」,不過進入大法官審查階段,還是要看防衛性的民主是採取什麼樣的方法。他舉例,過去在學說上經常用德國納粹做最好的例子,民選的政府選到最後變獨裁,不過不同時代、國家與憲法制度當然不能一概而論,在憲法的層次上還是要看第23條的要件是否具備與必要,否則人民的言論自由還是憲法所應該貫徹保障的基本權利。
此外,洪慈庸也問,倘若媒體之言論是以摧毀民主憲政體制與憲法價值爲目的,這部分該如何看待?呂太郎則解釋,一般來說在言論自由的保障下並不會審查其動機或目的,這部分在早期廢除刑法的叛亂罪就已經很明白地闡述過,不能因爲某種言語對國家不利就處以犯罪,因爲在憲法的架構下,言論自由的保障是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