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國歌法》612生效 竄改歌詞、侮辱「國歌」就犯罪!
香港立法會4日三讀通過《國歌條例草案》,到底何謂侮辱國歌、何謂貶損方式奏唱國歌?唱國歌時走音又會否觸犯《國歌法》?《香港01》綜合條文內容及過往政府官員的解說內容,以五大情境解讀國歌法的灰色地帶。
情境一:若二次創作國歌,或採用部分國歌的旋律作曲,並於網上發佈,是否已犯法?
根據《國歌條例草案》第15條,任何人公開及故意篡改國歌歌詞、曲譜,即屬犯罪。政府消息人士早前已表示,網絡亦視作公開場合,國歌是國家的象徵、國家的體現,「不可以玩弄,有些界線不應該踩」,國歌並非流行曲,不可憑個人喜好改變。歌手黎明主唱的《全日愛》、李克勤的《球迷奇遇記》被指有改編國歌的部分,消息人士強調最重要是創作的意圖和動機。
情境二:私下二次創作國歌是否已視作犯法?
政府消息人士早前曾指出,若市民私下以其他方式奏唱國歌或對國歌二次創作,不會違法,但指如有擔心就無謂測試法律,認爲只要是存心測試,有如等待被檢控。消息人士又說,若被他人拍攝並於網上發佈,責任則在拍攝者及發佈者,當局有機會對其進行檢控。
情況三:若以不標準普通話或走音奏唱國歌,是否會被視作貶損方式奏唱國歌?
政府消息人士說並不是人人都可以說出標準的普通話,若該人不是有意圖地以變調方式奏唱或故意侮辱國歌,則不爲視爲犯法。
情境四:若茶餐廳的電視正播放國歌,有顧客繼續用餐,未有立即肅立和奏唱國歌,是否已視作在公開場合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或不尊重國歌?
《國歌條例草案》條文第4條列出應當奏唱國歌的官方場合,若有需要行政長官可透過刊憲方式公告應當奏唱國歌的場合,茶餐廳並不被視爲《國歌法》規定的場合,故食客不用肅立及奏唱。不過,若有人在此時作出不文手勢,政府消息人士指,大家就應當反思是否有問題,認爲是侮辱國歌的一種方式,但當局強調舉證的門檻高,需要證明該人是故意及有意圖地貶損國歌。
情境五: 球迷在球賽於國歌奏起時「噓國歌」,是否已觸犯法例?
根據《國歌條例草案》條文第15條,任何人人以歪曲、貶損方式奏唱國歌,或以其他方式侮辱國歌即屬犯罪。政府消息人士表示,社會對尊重與否,早有共識,但難以將何謂尊重以三言兩語說清,如有一羣人在球場同一時間「噓國歌」,很難說不是故意,若一羣人是有組織和默契地進行,不論人數多少,相信執法時不難判斷。
根據程序,法案一旦通過首讀、二讀及三讀程序,便會制定成法例,經特首簽署並在憲報刊登後即可生效。換言之,國歌法三讀通過後,還待特首簽署及刊憲,才正式生效。
政制及內地事務局局長曾國衛在國歌法三讀通過後見記者表示,國歌法將於本月12日刊憲,並即日正式實施。6月12日碰巧是反修例的敏感日子,去年同日,立法會原定早上恢復草案二讀辯論,大批市民發起包圍立法會行動,阻止草案二讀辯論,結果發生激烈的示威衝突。警方下午4時在金鐘一施放多枚催淚彈、橡膠子彈和海綿子彈,多人受傷,最終立法會秘書處宣佈取消當日的立法會大會,612被視爲反修例運動中重要日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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