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佔中案 9人全部罪名成立
2014年發生逾70天的佔領香港中環雨傘運動,被指是佔中發起人的「佔中三子」戴耀廷、陳健民、朱耀明在事後近2年等被追究事件,立法會議員陳淑莊及邵家臻等6人,亦被指在事件開始時站臺,並呼籲他人上街及支援,9人因而被控控煽惑他人作出公衆妨擾等6項控罪,他們全部否認控罪,並指參與者的行爲非他們所能控制。法官陳仲衡今(9日)宣佈裁決,「佔中三子」及各被告均有罪名成立,法官在判辭摘要中重申,公民抗命並不是刑事控罪的抗辯理由。法官押後至下午聽取求情,全部暫准保釋。
據香港01報導,法庭原定於今早九時半開庭,各被告進入犯人席後,法官突然宣佈要準備判辭,延後一小時纔開庭,衆被告即放鬆心情聊天,戴耀廷亦面露微笑。
法官開庭後即下達長達268頁達700多段的裁決理由書,並以口頭宣讀裁決,裁定所有被告,除戴耀廷、陳健民及朱耀明三人有一項妨擾罪不成立外,其餘各項控罪各被告全部罪名成立,即九人均有罪名被裁定罪名成立。
就三子面對的串謀煽惑公衆妨擾罪,法官裁定三人在2014年9月28日宣佈啓動佔中,只是改變原計劃在中環進行的佔中運動。惟他們之間的協議,仍是透過不合法地在公衆地方造成阻礙,串謀作出公衆妨擾。
至於控罪二及三,主要依賴首七名被告在2014年9月27至28日於添美道的發言,控辯雙方曾就這罪或有限制言論自由之嫌,或涉違憲,法官稱他聽取過陳辭後,認爲指控沒有超出法律所指,不會對於行使基本權利享用言論自由,及參與和平集會引發寒蟬效應,或令人禁聲。
法官同意控方不爭議示威是和平進行,故就此運用合理性的原則,在檢視造成妨礙的行爲時,要考慮實際情況及程度,包括阻塞的長度及程度、時間地點,以及目的。
至於「佔中三子」戴耀庭、陳健民及朱耀明,各有一至兩項控罪不成立,法官指主要因三人在這些控罪期內並不在場,其中朱耀民在第2項妨擾罪的控罪時間中,並沒有在該場合出現,另佔中三子在第三條控罪所指的場合亦不在現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