孝警張展坤29年養家驟逝 局長決心提報「因公死亡」爭權益
▲臺南市警六分局鯤鯓派出所警員張展坤,在所處理公務身體不適送醫,卻因病英年驟逝,引起是否符合「因公死亡」爭議。(圖/記者林悅翻攝)
記者林悅/南市報導
臺南市警六分局鯤鯓派出所警員張展坤,在所處理公務身體不適送醫,卻因病英年驟逝,引起是否符合「因公死亡」爭議!推動「警心行動」愛心照護警眷的臺南市警局長黃宗仁,堅決以張員「因公死亡」來提報行政院從優發給慰問金!對此,警政署也應依照已提出修正「因公殉職」草案案例,再提出員警不幸「因公死亡」修正草案,保障員警權益!
張展坤因病驟逝事件,與去年8月國道六隊竹林分隊警員陳啓瑞,在國道執勤戒護拋錨車輛時,慘遭高速行駛路肩的拖板車衝撞,傷重不治事件,所引發是否「因公殉職」的爭議,雖然2名員警執勤項目不同,但是廣泛的說,都是在執行公務中。
據查,陳啓瑞的不幸事件,警政署正在進行「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則」修正草案,將「遭遇危難事故,奮不顧身,以致死亡」,修正爲「處理對其生命有高度危險之事故,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以致死亡」。 警政署長陳家欽表示,修正草案獲得行政院長、內政部長等支持,並有初步共識,來保障警察同仁執勤安全,陳家欽說會盡速有結果。
另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36-1條規定,警察人員因公受傷、殘廢、死亡或殉職者,應從優發給慰問金;全殘廢者,比照殉職之標準。其在執行勤務中遭受暴力或意外危害致全殘廢、死亡或殉職者之慰問金,不得低於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發給慰問金之二倍。
對於「執行勤務中」的認定,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16條指出,是指開始執行下列勤務至勤務終了時之狀態:一、交通指揮或稽查。二、處理爆炸物品。三、搶救災害或參與演習。四、擔任特定警衛任務。五、巡邏或埋伏。六、拘提或逮捕案犯。七、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前項因公範圍與慰問金髮給對象、金額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行政院定之。
據查,臺南市警六分局鯤鯓派出所警員張展坤,3月4日因腎臟病請病假3日,惟張展坤自認本身業務未辦理完畢,乃於3月5日出院後,返回服務單位鯤鯓派出所整理業務,直到當晚20時許,因身體不適再度入院就醫,竟於3月7日凌晨3時許,突發猛爆性肝炎,不幸病逝於永康奇美醫院。
▲推動「警心行動」愛心照護警眷的臺南市警局長黃宗仁,堅決以張員「因公死亡」來提報行政院從優發給慰問金。(圖/記者林悅翻攝)
因張展坤系在派出所處理公務後發生身體不適,臺南市警局長黃宗仁認定,應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施行細16條規定認定,堅決依「因公死亡」提報行政院從優發給慰問金。究其因應是符合第七項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之勤務作爲認定要件。
據瞭解,任職臺南市警局長的黃宗仁,於105年7月間上任後,相當關懷員警的職務動態與家庭生計,積極推動「警心行動」,展現愛心來照護警眷;最近推動的一次,就是英年早逝的市警二分局巡佐侯判政。
市警局長黃宗仁關心員警,爲所屬員警爭取捍衛權益的作爲,值得讚許認同,同時展現照護警眷的愛心,值得欽佩,對目前「因公死亡」的修法,更應該向警政署建議,針對張展坤案例也能明確納入修正草案中,排除不必要的認定爭議,纔是全警之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