協慶企業、北海油脂攙混劣豬油案 2負責人判刑罰錢
協慶企業公司、北海油脂公司僞油案,臺南地院29日宣判,負責人呂青協、呂黃麗華二人依食安法、詐欺等罪,4年6月及4年,犯罪所得各2401萬多元沒入,公司部分共罰款900萬元。
臺南地院29日下午5時宣判,判決指出,協慶企業有限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103年2月5日修正公佈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49條第1項之罪,科罰金300萬元;北海油脂公司因其代表人、其他從業人員執行業務,犯同法科罰金600萬元。
呂黃麗華犯食安法處有期徒刑4年,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萬多元沒收;呂青協犯食安法處有期徒刑4年6月,未扣案之犯罪所得2401萬多元沒收,如二人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以其財產抵償之。
法官認爲,呂黃麗華爲協慶公司及北海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呂青協爲該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該等公司除從事牛油、豬油等動物油脂之製造加工、買賣等業務外,尚有製造、販賣飼料油。呂青協、呂黃麗華分別以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名義,購買向香港寶源油脂公司購買動植物混合油、向郭定購入其向寶源公司購買動植物混合油、自澳洲進口牛油150 公噸等3種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
但呂黃麗華、呂青協均知悉以不可供人食用之油脂原料製作食用豬油,並不符合一般消費者對於食用豬油原料之品質要求及合理期待,竟由呂青協指示不知情之員工將上開不可供人食用之油品攙混入食豬用油之製造過程中,再分裝製造品名爲「新萬香豬油」、「古早味豬油」、「白可丁香豬油」、「香豬油」、「精製油」及「好油道」等品項之豬油產品,並以其等共同經營之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對外販售攙僞之豬油產品,呂黃麗華、呂青協以上開方式詐騙廠商及飲食業者,北海公司及協慶公司分別銷售3312萬9050元及1489萬66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