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聞中的法律/先買後付業應導入公平待客觀念
BNPL(Buy Now Pay Later)譯爲先買後付,對消費者而言爲分期付款,對商家而言則是由第三方付款,該第三方則取得對消費者的分期清償債權;消費者並以讓與所購買消費物所有權的方法提供第三方融資擔保。
使用BNPL服務的消費者若未能如期還款,其應繳滯納金所適用之循環利率,通常高於使用信用卡分期付款所需負擔。
爲何消費者願意選擇BNPL?因爲BNPL申請條件通常較爲寬鬆。換句話說,選擇利用BNPL服務者,恐怕多數申請不到信用卡,也就是經銀行評估收入不穩定的個人。
有企業提供貸款服務,填補可能遭到銀行拒絕服務者的融資需求,理論上也符合普惠金融概念。然而無論我國或外國主管機關都對BNPL服務提出警訊,問題不在於這項服務不應存在,而在於所服務對象通常是金融弱勢。
參考英國金融行爲監管總署所發佈之公平對待弱勢消費者指引,所謂弱勢金融消費者不僅以單一因素決定,考量因素應包含健康狀況、生涯重大事件、金融韌性、金融專業能力等;且金融弱勢的判斷是在事業與金融消費者接觸的機會與情況中持續進行,希望在每個環節都有機會接住弱勢金融消費者。
各界對於BNPL疑慮就在於這項融資服務取得容易,可能使利用的人在沒有深思熟慮下,或因過於樂觀,從事超出自身財務能力可負擔的消費;縱使消費當下尚可負擔每期還款金額,但若非寬裕,一旦週轉困難,累積產生高額逾期滯納金及循環利息,對其個人甚至家庭帶來無法承受的後果。
類似社會問題,事實上我們在2005年前後即經歷過,即所謂雙卡風暴,催生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的立法。在今天強調企業社會責任的年代,我們更重視將問題前置管理,就是國際上談普惠金融的同時,無法忽略的「可負擔貸款」標準。
我國金融界已推廣公平待客原則近十年,其根本在於盡力提供金融服務予金融弱勢的普惠金融概念下,區別形成弱勢的情形,進一步給予適切安排。儘管目前BNPL業者,均不在我國金融監管體制下,但應不妨礙政府推廣公平待客原則至提供此類服務業者。
臺北市租賃公會在主管機關要求下草擬了BNPL服務自律規範。由新聞所載草案要點觀察,似乎僅針對學生訂定防止過度消費機制,恐怕對金融弱勢範圍認定過於狹窄且單一化;交易條件揭露方面,草案僅要求事先告知消費者未依約付款而衍生之遲延利息和其他費用,在強調普惠原則下,應更重視以容易使潛在服務對象理解的方法,例如以累計六個月、一年、兩年等情形試算應償還總金額;此外,衡量消費者償債能力必須是持續性的,這又涉及消費者個資保護,以及在BNPL服務期間發現消費者面臨困難時,應如何採取適當手段,不僅考量業者自身債權,更顧及消費者社會生存。
無論這部自律規範最終版本爲何,還有許多非屬租賃業的BNPL服務業者,均可以自發地在業務流程中加入公平待客的觀念,讓潛在業務限制轉而成爲自身業務亮點,也是ESG的實踐。
(本文由普華商務法律事務所合夥律師鍾元珧口述,記者翁至威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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